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七條原告僅基於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主張轉賬是為了償還雙方以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債務,被告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
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對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擴展數據:
有轉賬憑證但無貸款債務勝訴。
曾先生拿著兩張銀行轉賬憑證,將原經理陳告上法庭,要求借款6萬元。在陳經理看來,這是公司為了避稅,通過曾老板個人賬戶發放的6萬元工資獎金。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借款關系成立,陳經理需償還借款6萬元及利息。
曾先生作為某外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簽訂勞動合同,任命其為該公司叉車項目經理。後來,曾先生壹紙訴狀將已離職的陳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借款6萬元。
曾老板說,因為兩人都很熟,又是同事,他當時借了6萬,沒讓陳經理寫借條。為了證明借款,曾先生拿出了兩張銀行轉賬憑證,證明他當時給陳經理轉了3萬元。然而兩年多過去了,陳經理遲遲不還款,於是到法院起訴。
對此,陳經理承認確實收到過曾老板轉來的6萬元。但他說這不是貸款,是公司發的工資和獎金。當時公司為了避稅,把這兩筆錢通過曾的個人賬戶轉給了他。
陳經理還說,他被迫離職是因為公司和另壹家機械設備公司長期拖欠他的工資和獎金。外貿公司稱,6萬元是曾老板與陳經理的個人金錢往來,與公司無關,也不是公司通過曾老板的賬戶發放工資。
法院審理後認為,法律沒有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借款合同。
基於曾老板與陳經理曾是同事,且轉賬金額不大,從日常生活經驗來看,因雙方關系熟悉,曾老板借錢後不讓陳經理寫借條是合理的,法院認為可以接受。
陳經理辯稱外貿公司為了避稅通過曾先生的個人賬戶支付工資,但未提供相應證據。而且外貿公司也否認給了陳經理6萬元。同時,陳經理也沒有證明外貿公司曾經通過個人賬戶發放工資來避稅。因此,法院認為6萬元是借款。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庭審結束後,審判長表示,通過此案,希望市民們提高金錢交易的證據意識。壹方面,換錢的時候最好通過銀行,讓他們留下轉賬憑證。如本案原告曾老板沒有通過銀行轉賬,而是當面支付現金,也沒有要求對方出具借條。當對方不還款時,極有可能吃了啞巴虧。
另壹方面,最好以書面形式明確換錢的目的,除了借錢時要求對方出具借條,比如換錢是用作投資款、購房款、房租還是存款等。,壹定要書面澄清,避免發生經濟糾紛時說不清楚。
人民網-有轉賬憑證無貸款債務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