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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關系的特征是什麽?

金融互換交易的法律關系包括核心法律關系和保障性法律關系兩部分,它們共同構成了當前金融互換的整個交易關系。金融互換交易關系與作為金融互換交易基礎的基本法律關系之間存在著重要的聯系,但它們又是相互區別和獨立的。

關鍵詞: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結構

金融互換交易法律關系是交易主體之間根據金融互換的法律規範產生的以權利義務形式存在的特定社會關系。掉期交易的法律關系本質上是掉期交易者之間的法律權利義務關系,是掉期交易者之間進行掉期交易的準則。金融互換交易法律關系的結構是指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形式、內容和組織結構,也就是說它主要包括哪些子法律關系,這些子關系之間是什麽樣的結構關系。

金融互換交易的法律關系在形式上由多個法律關系組成;這些多重法律關系作為組成部分,是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子部分。根據聯系方式的不同,這些子法律關系可以進壹步分為核心法律關系和保障性法律關系。

金融互換交易的核心法律關系

金融互換的核心法律關系(以下簡稱“核心法律關系”)是指金融互換本身固有的法律關系。按照時間順序的標準,可以分為三個部分:初始本金交換所表示的法律關系,本文稱之為“初始法律關系”或“本金交換法律關系”;臨時確定和履行連續支付義務之間的法律關系在本文中稱為“臨時法律關系”或“連續支付法律關系”。期末本金交換所表現的法律關系在本文中稱為“期末法律關系”或“本金交換法律關系”。這三個子部分的法律關系結合在壹起,構成了核心法律關系。金融互換的雛形是平行貸款,由三個獨立的交易關系組成。平行貸款經過演變和發展,產生了壹種獨特的交易形式——金融互換。後來經過進壹步演變,金融互換發展成多種類型。盡管如此,金融互換仍然保留了由交易關系的多個子部分組成的原始形式特征。

雖然核心法律關系在形式上是若幹個子法律關系的復合體,但我們在交易實踐中絕不能將其肢解為若幹個獨立的法律關系,因為核心法律關系本質上是單壹的法律關系。數個子法律關系形成的復雜性僅指其外觀特征。本質上,其中的每壹個所謂的子法律關系都完全失去了原有的獨立性,而只是作為金融互換交易中不可或缺的子部分而存在。壹旦金融互換的核心法律關系被肢解為獨立的子法律關系,它將不再成為金融互換交易,而是惡化為其他類型的交易。

因此,核心法律關系中的三類子法律關系不能視為三種獨立的交易,它們只是核心法律關系在不同時間階段的具體表現,並不是真正獨立的。因此,在法律實踐中,我們不能對其進行分析,也不能對其進行單獨立法或判斷,否則將失去金融互換正常發展的條件和基礎。

維護金融互換交易的法律關系

就目前實踐中將保障性法律關系與核心法律關系相結合的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概念界定而言,作為組成部分的兩種次級法律關系也失去了原有的獨立性,而只是作為壹種全新的單壹法律關系的組成部分而存在。在目前的實踐中,合同法中的制度資源被用來以單壹協議的形式將它們結合起來。也就是說,包括保障性法律關系和核心法律關系在內的金融互換法律關系是單壹的合同關系,其中具體的互換交易和信貸支持安排只是這壹單壹合同的壹個子內容,違反任何子內容都構成對整個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違反。因此,對於實踐中的這壹單壹協議,我們不能將保障性法律關系與核心法律關系分開研究和判斷。在實踐中,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概念強制性地疊加了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法律關系,這是人為的。由於現行金融互換法律制度供給不足,它是金融互換實踐與現行法律制度相互妥協的產物。這種人為的虛構和妥協可能得不到法律的充分支持,其法律後果也相當不確定。其設計初衷的單壹性總是面臨著現有法律的負面評價,因此往往難以實現。

金融互換的保障性法律關系(以下簡稱“保障性法律關系”)是指保障金融互換自身交易順利實現的附屬法律關系,主要是指信用支持安排的各種法律關系。目前,交易雙方達成的任何金融互換交易都包含信用支持安排,而這種信用支持安排所體現的特定社會關系就是金融互換的保障性法律關系,保障性法律關系實質上就是各種擔保法律關系。目前常用的擔保方式主要是根據紐約州法律制作的《紐約州法律下信用支持附件》和根據英國法律制作的《英國法律下信用支持附件》。具體形式包括質押、抵押、交付保證金和交付其他各種合格的信貸支持。在金融互換的保障性法律關系中,信用支持的提供始終是雙向的,即交易雙方始終向對方提供合格的信用支持以保障對方權利的實現。

保障性法律關系不是金融互換的固有法律關系,而是壹種相對獨立於核心法律關系而依附於金融互換交易的法律關系。從理論上講,只有核心法律關系才足以構成完整的金融互換交易,因此保障性法律關系並非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必然組成部分。然而,在當前實踐中,由於金融互換存在極大的違約風險,為了確保核心法律關系的順利實現,幾乎所有的金融互換都附加了壹項保障法律關系,並且在法律安排中,這壹保障法律關系與核心法律關系被人為地疊加和規劃為壹項壹體化的法律關系。例如,金融衍生品交易國際慣例的制定者國際互換和衍生品協會(ISDA)從法律文件的設定開始就將核心法律關系與保障性法律關系嚴格整合在壹起,各國紛紛效仿。2007年,中國發布的兩套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協議也堅持了壹體化原則。統壹性原則的重要特征在於對保障性法律關系的違反和對核心法律關系的違反,反之亦然。金融互換交易必須嚴格把握壹體化特征,否則可能帶來不利的法律後果。

金融互換交易法律關系與基礎法律關系的關系

基本法律關系與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關系

基礎法律關系是基礎交易所作為金融互換交易基礎所表現出來的法律關系,如債券發行、借貸、股票交易、商品交易等法律關系。基礎法律關系與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關系非常密切和統壹;前者是後者的基礎,後者是前者在特定意義上的延續,實現了前者的特定終極目標。可見,金融互換的法律關系與基礎法律關系是相互統壹的,它們往往與經濟層面密不可分。

(二)基礎法律關系與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差異及原因。

金融互換法律關系和基礎法律關系相互獨立,原因如下:

它們之間的法律關系性質不同,因為它們在交易主體、權利義務內容和表現形式上有所不同。

基礎法律關系不壹定包含在金融互換法律關系主體的約定中。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主體在相互交易時,壹般不探究對方基礎法律關系的存在、時間、類別和具體內容,而只關心與對方的互換交易是否能滿足我方基礎法律關系的需要,並基於我方基礎法律關系的實際需要選擇互換的交易對手;交易對手選定後,雙方僅就互換的具體內容、信用支持等事項進行協商並達成共識。可以看出,交換法律關系的協議並不包括基本法律關系的所有方面。

將金融互換法律關系與基礎法律關系分離,可以切斷兩者之間的法律關系,確保金融互換法律關系不因基礎法律關系的瑕疵、撤銷或無效而受到影響,同時確保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瑕疵、撤銷或無效不影響基礎法律關系的正常設立和履行, 有利於確保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穩定和順利實現,促進整個金融市場的穩定和發展。

金融互換法律關系與基礎法律關系是既統壹又獨立又相互區別的兩種法律關系。把握這壹點,對於金融互換交易的順利開展和正確適用法律解決金融互換糾紛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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