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借”僅僅表明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達成借款的合意,尚不能反映出借人已經將借款交付給借款人。因此,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出借人憑此類借條向法院起訴,要求借款人還款,借款人對出借人是否交付借款提出抗辯的情況下,法院很可能不會支持出借人的請求。也就是說錢借出去了但是有可能收不到還款。更進壹步的說,“今借”反映不出債權人和債務人分別是誰,比較容易引起糾紛。“今借到”明確了債權人和債務人分別是誰,表明雙方之間既存在著借款合同關系,也表明出借人已經將借款交付給了借款人,壹般情況下可以作為出借人已經履行交付借款的義務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壹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衍生問題:
借錢後轉移財產能構成詐騙罪嗎
借錢後轉移財產可能構成詐騙罪。單純借錢不構成詐騙。在借錢後轉移財產,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借款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且最終被警方認定為是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那麽就應該是詐騙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