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
我,張三(借款人),身份證號:XXXXXX,住在。重慶市XX區XX社區XX街x棟。由於_ _ _ _ _ _的原因 _ _ _ _ _如果逾期,逾期利息將按每月2%計算。 貸款人有權要求提前償還貸款,但至少要提前05天。
因催收或訴訟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調查費、公證費、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等。由借款人承擔。
借款人未按期還本付息的,由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擔保條款:為保證李四的上述債權,王五(身份證號:XX)自願為借款人張三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簽名手印:
借款人:
擔保人:
扣款通知書的出具日期為:X年X月X日。
附件:借款人和擔保人身份證復印件。
描述:
憑證名稱:借據
借條是借貸關系中債務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債權)憑證,表明債務人負有“償還(支付利息)和贖回”的義務。它反映了借貸關系,是日常生活中經常使用的憑證之壹。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後,壹般只需向法官簡要陳述借款事實即可。債務人如果想抗辯或否認,壹般很難承擔舉證責任。
最好不要寫“借條”!借條也是民間借貸的常用憑證。債務是應付賬款的壹方(債務人)在交易後向債權人出具的證明其債務事實的憑證,同時表明發行人有到期“償還和贖回”的義務,反映了債務關系。欠條的形成原因很多,可以是借貸、買賣、合同、勞動爭議等法律關系。因此,僅憑借條不足以證明訴訟用錢的性質。換句話說,貸款肯定是債務,但債務不壹定是貸款。欠條持有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否認或推諉這壹事實,借條持有人必須進壹步證明形成借條事實的存在。
千萬不要寫“收條”。催收是指債權人在收到款項時向債務人出具證明還款事實的證明,並不為債務人創設“還款(付息)贖回條款”的義務。因此,收據反映的是支付關系,不是債權債務關系,而是用於消滅債權的關系。以收據為證據起訴法院,法院壹般不會支持。
此外,非金融企業向員工或社會非法集資並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其借貸關系無效。這種“看似安全,實則風險很大”的借貸壹定不能參與。
借款理由:說明借款目的可以防止借款人以其他理由抗辯。
而對於借款人已婚的情況,2065438+2008+65438+2065438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其中規定: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超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債權人以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特別是借款金額較大時,借條上註明的借款用途也可以用來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當然還需要其他證據)。
如果金額不大,或者沒有寫借款原因,可以直接寫“特此向張三借款”
交付方式:因為貸款大多是在熟人之間進行的,如果貸款金額較小並且以現金支付,很少有人會寫借條。當然,您仍然可以在收據上選擇現金交付。
不過,既然借條已經開出了,還是通過銀行轉賬支付比較好。如有必要,可在收據上註明借款人的銀行賬號。當發生糾紛時,如果妳有銀行匯款憑證和借條作為證據,妳基本上不會輸。
由於借條是壹份實用合同,實際付款時才會生效。司法實踐中,當大額借款或被告借款抗辯未實際發生且能夠合理解釋時,債權人應當對實際交付承擔舉證責任,難以證明是否為現金交付。
出借人:司法實踐中,借款人借條未載明的,推定借條持有人是債權人,借款人抗辯持有人不是真正債權人的,舉證責任由借款人承擔。借款人以“出借人為他人(主體不合格)”為由抗辯的,由借款人承擔舉證責任。所以借條裏寫借款人身份證號問題不大,為了安全可以這樣寫。同時,出借人是否在借條上簽字並不影響借條的效力。
貸款金額:貸款金額應以貨幣表示。如果《中國人民銀行票據填制規範》中的中文金額用元以下的文字和數字表示,則應在元後寫“整”(或“正”),而不是“角”或“點”。在漢語數詞中,“元”也可以寫成“圓”。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借條上的借款金額與案件不符,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和邏輯推理,壹般以大寫金額確定,除非有證據證明借款金額為小寫。
貸款期限:還款時間就是貸款期限,最好明確。當然,不需要指定貸款期限。如果沒有具體的還款期限,貸款人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還款。根據《民法通則》第188條規定,註明了有還款期限的借款。
條,訴訟時效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未註明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為20年。
相比之下,註明還款期限的借條訴訟時效為3年。但債權人收到未註明還款期限的借條時,視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即有權向債務人主張還款)。因此,未註明還款期限的借條從出具之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也就是說只有三年。
⑧利息:8月,最高人民法院修訂民間借貸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發布《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被稱為民間借貸新規。這次最大的變化是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不能超過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
報價利率是央行授權向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貸款基準利率,每月20日發布壹次。民間借貸的利率不能超過當月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目前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15.4%。與之前的利率相比,新的最高民間借貸利率已大幅下調。
現在每個人都應該知道,如果民間借貸的利率超過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則是非法的,並且可以不償還多余的利息。這個最高利率不僅包括正常還款利息,還包括逾期利息和罰息。而且利息只能按本金計算,逾期了就不能按本金計算。
如果是新規發布實施前的利益。根據第壹次修改的規定,只要案件是在2020年8月20日之後受理的,且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則可以參照原告起訴時壹年期報價利率的四倍確定受保護利率的上限。最高法院修改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的利率,將2020年8月20日以後民間借貸案件的利率保護上限調整為4倍LPR。以2020年7月20日公布的壹年期報價利率3.85%為例,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為15.4%。
這種變化對貸方更有利。簡單來說,2020年8月20日之前借出的錢的利息仍然可以高達24%。如果既沒有約定貸款期限內的利率,也沒有逾期利率,還明確規定逾期利率不得超過當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但是,第壹次修訂中沒有明確規定逾期利率。總之,對於借款人來說,無論逾期利率還是違約金,如果超過壹年期報價利率的4倍,就沒有必要償還。但2020年8月20日前借的錢除外。
對於2020年8月20日之前借的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對借貸利率界定了“兩線三區”。“兩線三區”第壹條線是年利率不超過24%(月息不超過2%),屬於司法保護區;第二行是年利率超過36%(月利率不超過3%)的利息協議無效,屬於無效區域。年利率24%-36%(月利率2%-3%)屬於天然負債區。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不保護借款人已經支付的款項。
最後需要註意的是,因借貸雙方對利息沒有約定或者對利息的約定不明確,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款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逾期利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壹)貸款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約定借款期間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間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9.逾期利率:1。借款是民事行為,只要雙方的約定不違法。
2.違約金的約定是否違法,應當以審查支持的違約金與利息之和不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為標準進行判斷。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如果調整後的違約金和利息之和超過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的利息,將不受保護。
4.如果妳們雙方約定了在利息的基礎上加65,438+00%的違約金,並且兩者之和不超過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的利息,那麽此協議有效。
⑩壹般借款合同不能提前還款,否則可視為違約。因此,如果妳打算提前把錢拿回來,妳必須加上這句話。
實現債權的成本
這句話似乎比上面的主要條款長,但非常有必要添加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人民法院第613號判決,借款人李強、在給借款人吳的借款合同中約定:
如果李強和借款人違約,吳貸款人為采取維權措施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調查費、訴訟費和律師費,應由李強和借款人承擔。
最高院認為,該協議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應屬有效,各方均應善意履行。
吳為實現債權向本案提起訴訟,與江西中楚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約定,吳的貸款人應支付吳的貸款人按約定應承擔的費用20萬元,且已部分履行。故壹審判決李強、楊娟借款人承擔20萬元訴訟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李強借款人主張律師費不構成不可避免的訴訟費用,不應由其承擔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就憑這句話,打官司,實現債權——省錢!
交付:這句話似乎比上面的主要條款更長,但也非常有必要添加它。
在民事訴訟中,特別是在民間借貸糾紛中,被告的缺席率很高,而且壹般很難送達。當法院向被告(通常是借款人、擔保人等)發送相關法律文書時。)郵寄,經常出現郵寄服務被退回的情況,因為原站點沒有此人,新地址未知,原地址未知。如果無法送達被告,法院往往以公告方式送達。
公告的送達可以拉長訴訟期限,更重要的是在此期間,被告可能已經轉移了財產!
2016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進壹步推進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幹意見》(法發【2016】21號),其中第三條意見規定:
改進交貨程序和交貨方式。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約定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地址作為送達訴訟文書的確認地址。
因此,只需在合同中約定交貨地址即可。
有了這句話,法院就不用擔心送達難,當事人也不用因為送達公告而耽誤很長時間。簡而言之——節省時間!
根據2020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條借貸雙方對合同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且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或交易的有關規定執行。
擔保條款:如果有擔保,應明確規定擔保條款,並由擔保人簽字和打印貸款。
貸款人是否簽字並不重要,但借款人必須簽字。貸款簽名的全名必須寫在“借款人:”之後,與身份證上的姓名壹致,並附上身份證號碼。同時,讓借款人按上自己的名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借款人已婚的,必要時應由夫妻雙方簽字(借款金額較大)。
同時,借款人最好將簽名的身份證復印件作為借條的附件,或將身份證復印到借條背面或其他空白位置。
收款憑證:貸款人將錢交付給借款人時,借款人必須出具收款憑證,收款憑證和借條應在壹起,以保護村莊。只有把錢交給借款人,借貸關系才能真正成立。
如果壹旦發生糾紛,自己無法解決,此時聘請壹位靠譜的律師就顯得非常重要:首先,在債權債務糾紛中,律師可以查詢債務人的相關財產線索,並向法院申請查封,防止債務人轉移財產;其次,具有專業知識的律師可以幫助客戶避免許多可能的風險,這就是律師行業存在的原因。律師壹生都在研究法律和案例。律師可以憑借自己的職業敏感準確判斷妳想要解決的問題的“癥結”,可謂事半功倍。在法律事務中,許多問題純粹是程序性的。對於壹個門外漢來說,僅僅聽他們說話就讓他感到困惑。如果妳現在學,恐怕妳會錯失良機。如果妳做了“生飯”,然後找了律師,有些損失將無法挽回。最終,我們不僅沒有省錢,反而要承擔額外費用和敗訴帶來的損失和負面影響。在老百姓心目中,律師就是壹場官司。這樣想是本末倒置,至少在方法上是這樣。理性的壹方應盡可能在糾紛發生前善用律師,做到提前防範於未然,“防患於未然”,以減少訴訟甚至不打官司。盡早與律師討論,化被動為主動。律師運用專業知識和執業技能洞察事情的關鍵環節,找到問題的癥結所在,理清矛盾的脈絡,然後針對不同的人提出最佳解決方案,進而達成對雙方都有利的和解,從而避免曠日持久的訴訟。在正常生活中,無論妳是就業、買房、投資、旅行還是加入健身俱樂部,妳都會與對方簽署壹系列合同或協議。壹旦妳感到有疑問,妳應該立即與妳的律師討論,律師可以告訴妳所有可能的、可以避免的以及壹旦發生如何處理,並提出建議,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權衡利弊,以確保萬無壹失。
後臺私信“借條模板”即可獲取文件版本。
相關問答:如何寫借條才具有法律效力。寫借條應該包括以下內容才具有法律效力:1。借款雙方的身份信息,包括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和家庭住址;2.貸款用途要求借款人明確貸款用途;3.貸款期限,說明貸款發生的時間和還款時間;4.訴訟時效為三年。如果借款人未能在約定的還款日期歸還貸款,貸款人可以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條、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