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場經濟大潮中,壹些敢於下海的企業家憑借勤勞和智慧先富起來,但也有少部分人染上了紅眼病,特別是少數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紅眼病患者,利用職權大搞權錢交易、貪汙受賄。壹旦他們被調查和處罰,行賄者通常會辯解說他們的行為是借錢。當然,國家工作人員也是公民,他們也會有借錢的需求。
1,判斷“還款意向”
從直接證據判斷行為人是否有還款意願。區分真實借款與以借款為名收受賄賂的關鍵在於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還款意圖,而直接證據即行為人的陳述直接反映了其對還款的主觀態度。但是,由於賄賂案件主要是言詞證據,很少有客觀的書面證據,因此應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仔細審查言詞證據的可靠性。如果行賄者和受賄者都確實足以消除疑慮並證明其屬於借款或受賄,那麽性質的認定就相對簡單了。但在實踐中,此類案件中行賄人和行賄人的言詞證據往往存在疑點和矛盾,難以準確認定。
《刑法》第385條關於受賄罪的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經濟往來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
2.判斷是否符合真實借款的壹般情況。
從貸款用途、貸款流程、貸款時間、謀取利益等多方面分析判斷。事實上,與此類案件認定相關的司法解釋已作出規定。《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專門規定了以借錢為名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行為的認定。文件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借款為名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以受賄罪論處。具體認定時,不能只看是否有書面貸款手續,應根據以下因素:
(1)借款是否有合法合理的理由;
(二)資金的去向;
(3)雙方通常是什麽關系,是否有經濟往來;
(四)出借人是否要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謀取利益;
(五)是否有借後歸還的意思表示和行為;
(六)是否具有返還能力;
(7)不歸還的原因等。
這壹司法解釋實際上確定了判斷是否屬於借名受賄的標準,即借款是否符合真實借款的壹般情形。真正的貸款有正當理由,資金流向清晰,且未來有償還能力。以借款為名收受賄賂的理由通常是不合理的,並且這些錢沒有按照陳述的理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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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經濟往來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
第三百八十九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以各種名義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的,以賄賂罪論處。因敲詐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金錢或財物,並未獲得不正當利益,不屬於賄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