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之間借錢未約定利息,視為無息的,就不再主張利息了,但逾期不還的,應當計利息。利息是貨幣在壹定時期內的使用費,指貨幣持有者因貸出貨幣或貨幣資本而從借款人手中獲得的報酬。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和各種債券發生的利息。
在資本主義制度下,利息的源泉是雇傭工人所創造的剩余價值。利息的實質是剩余價值的壹種特殊的轉化形式,是利潤的壹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壹)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壹並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