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試圖規避政策約束
不要猶豫去冒險。
“以名買房”
我以為等會回來就完事了。
但是,有時也會“賠了房子,折了錢”
即使打官司,也很難順利維權。
讓我們互相了解壹下
什麽是實名買房?
購房者以家人、朋友或他人名義購房,購房款仍由購房者自己支付。
名下買房的主要原因
◆借名人
不具備購房資格,購房政策中的“坎”讓壹部分人因為不符合條件而無法購買;
◆購買者由於年齡等原因。
無法申請銀行按揭貸款,年齡較大、即將退休或有大額貸款未償還的人通常很難申請貸款;
◆買家
想享受壹定的買房優惠條件,比如首套房優惠政策,內部員工特價房等。
如果成功買房過戶,當然是皆大歡喜,但其實名下買房也有很多風險。讓我們來看看這個案例:
案例壹:打著成立的幌子買房,至今仍被查封。
2011年9月,李女士看中了位於深圳南山區的壹個樓盤,但因為不是深戶,打算將該房屋產權過戶。
註冊在A公司名下,以後再轉。隨後,李女士夫婦將購房款分批打入公司賬戶,房子也購買並正常居住。
然而,就在剛才,
a公司發生借款糾紛,因查封涉案財產被B公司訴至法院。然後B公司根據生效判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即將拍賣涉案財產。
得知消息後,李女士起訴至南山法院,試圖證明與A公司存在關系以其名義購買房屋,房產歸自己所有,應停止拍賣。並提供了承諾書、信件、短信記錄、繳費單、房屋所有權證等壹系列證據。
法院審理後,
名下買房有效,但房產登記在公司名下,已被查封並申請強制執行。而原告是通過規避政策購買房產的,因此應當預見到將涉案房產登記在他人名下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7條的規定。
鑒於原告對涉案財產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存在過錯,其請求無法與現有執行程序相抗衡,故對原告要求確認、過戶、中止執行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例二:打著買房的幌子買房成立,最後房產被收回。
姐姐以小姑的名義買了房子,哥哥和小姑卻背著她去辦產權證,讓她把房子騰出來。雙方起訴至法院,要求房屋歸雙方所有。
早在1996,姐姐就以小姨子趙的名義買了壹套房子,並在5438+2月交了房款和水電衛生費。樓交付後,姐姐搬進來,交了裝修後的水電費。2000年7月,妹妹支付了9101元的購房款,並由此取得了該房屋的全部產權。2003年,趙出具了該房屋全部房款由其姐姐支付的證明。
至10年,弟弟與妻子鄭某在未告知妹妹的情況下,辦理了上述房屋的權屬證明,並起訴至妹妹,要求其騰退房屋。姐姐也起訴要求確認房子是自己的。
法院判決,該房屋系姐姐購買使用,應歸姐姐所有。弟弟和夫妻不配合執行。最後法院下達了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強制將所有權證辦理到妹子名下。
其實名下買房已經不是個例了。最近,有很多新聞:
女方借表姐名義買房!三個月後,表哥閃婚,堅持:房子是我的!》
表哥出錢讓表哥出面,“壹起買房”後出現糾紛:表哥很難通過閃婚的方式買到婚房,聲稱房子是自己的。
“重慶女交房,只寫男友名字為了享受首套利率,卻成了男女朋友的婚房”
從這些案例可以看出,名下買房通常發生在兄弟姐妹、朋友、戀人等關系密切的兩個人之間。出於信任,很可能
只做了口頭約定。壹旦發生糾紛,真的沒有維權的證據。
簽協議穩定嗎?
不完全是。有觀點認為,只要雙方簽訂借名買房協議,該協議有效,借名人的主張可以得到支持。但該房屋已被查封、善意轉讓給第三人或者有其他原因不能轉讓的,
該協議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另外,如果購買的是經濟適用房和其他經濟適用房,壹般是雙方在名下簽訂的購房協議
被識別為無效。
轉讓糾紛麻煩!
房屋雖然符合過戶條件,但借款人是名義上的產權人,掌握著過戶的主動權,借款人可能面臨被拒絕的風險。同時,被借名人在給被借名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時,還要承擔相應的稅費,會造成很多麻煩。
維權難
去年,廣東省高院發布了壹份報告。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審判指南》第二十八條規定:
以他人名義購房,借款人請求確認房屋屬於其本人的,不予支持。
借款名人請求名人(登記權利人)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可以支持,但房屋在限購範圍內,借款人不具備購房資格的除外。
名人將其房屋出售給第三人,以無權處分為由主張收回房屋的,不予支持。
風險不僅存在於借款人身上,
借款人還應仔細考慮:
我會的。
失去首套房資格,如果是按揭買房,下次自己買房就不能享受首套房優惠按揭貸款(新聞中的“無良表兄弟”都是閃婚,不能以首套房優惠價格買婚房,所以會占房產)。
借款人在實際房源供應過程中逾期的,也可以
影響自己的征信。
所以,無論妳是借還是被別人借,都有相應的風險。購房者壹定要慎重考慮,不要心存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