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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不符合借款條件,擔保人簽的擔保合同有效嗎

答復如下:

壹、壹般情況下,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即是實際用款人。在出現借款人和實際用款人不壹致的情況下,不影響借款合同的相對性和有效性。借款人與信用社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不變。

借款人和實際用款人之間形成另外的法律關系,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受新法律關系調整。

二、信用社違規發放貸款,壹般是借款人不符合借款的條件,而信用社卻仍然向其發放貸款的情形,這種情況下所訂立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具體分析違規的內容和程度,不能壹概視為無效。

三、擔保合同的效力與借款合同的效力相關,借款合同有效的,擔保合同壹般情況下也有效力。借款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也無效,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擔保期間,雖實際用款人與借款人不壹致,擔保人仍然要承擔擔保責任,但“信用社同意借款人將借款債務轉讓給實際用款人、或者信用社與借款人變更借款合同的”,而擔保人不同意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第5條第1款: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第23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第24條;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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