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
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把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本金利率)。超過這個限度,超出的利息將不受保護。
擴展數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
第七條。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以謀取高額利潤。如果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包括在本金中以計算復利,如果利率超過第六條規定的限制,則超出的利息將不受保護。
第八條。如果借貸雙方對是否存在約定利率有爭議,且無法證明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算利息。
借貸雙方對約定利率有爭議,無法舉證證明的,可參照本意見第六條計算利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該承諾因其他原因超過承諾期限到達要約人的,該承諾有效,但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超過承諾期限的除外。
第三十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壹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等的變更,屬於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三十壹條對要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改變的承諾有效,除非要約人立即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該承諾不能對要約內容作出任何改變。合同內容以承諾內容為準。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采用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署確認函時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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