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壹十壹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壹百二十三條規定:“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後,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準許。”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由上述規定可知,在借款時沒有和債務人小李約定利息,所以妳主張借款期間的利息,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但妳可以主張借款到期後的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的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九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惜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惜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算 。”因此,小李應當支付給妳自借款到期之日至還款之日,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