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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的風險

規範民間借貸秩序,保護群眾合法權益。

近年來,青海省海東市民間借貸糾紛數量呈上升趨勢。2019年以來,海東兩級法院***受理壹審民間借貸糾紛5999件,審結5474件,占民事案件總數的14.18%。據介紹,此類案件存在壹些問題,如借貸形式不規範,民營企業涉足民間借貸突出,“高利貸”案件頻發,刑事和民事案件交叉問題突出,網絡平臺借貸等新型案件不斷出現。

針對這些情況,海東法院秉承“保障民生財產權益,服務經濟發展”的司法理念,積極順應民間借貸司法領域的新變化、新規定,結合社會多元化融資需求,充分發揮司法審判的評價引導功能,為民間融資市場健康運行提供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和保障。本期選取本院審理的幾起民間借貸典型案例,采用案例解讀的方式,提醒廣大市民借貸有風險,要註意保護自己的財產安全。

償還三方貸款申請

僅憑借條的證據是不夠的。

2019年7月,馬甲向馬乙借款9萬元,並出具借條。由於第三人馬兵此前欠馬乙10萬元,經協商,馬兵直接轉賬10萬元給馬甲,並口頭約定兩個月還款期。欠款到期後,馬甲拒不還款,馬益晶多次索要無果,遂將馬甲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馬義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存在借條,但借條是孤立的憑證,不能證明馬甲有向馬義借款的意願、雙方均同意借款、被告已收到該款項。而且被告對此並不認可,因此無法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同關系。馬毅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故依法駁回馬毅的訴訟請求。

海東中院民壹庭庭長王新宇表示,本案當事人馬毅敗訴,說明當前民間借貸人的法律意識仍然薄弱,交易的法律手續不全,借貸行為隱秘,容易引發法律糾紛。實踐中,出借人提起訴訟時,往往只是依據借據或金融機構轉賬憑證等債權憑證作為證據,證明借貸關系已經發生。比如借款人辯解借款已經償還,或者辯解轉讓是為了償還之前的借款或者雙方的其他債務,這時候就可能產生舉證責任,而不是簡單的依據借條、收據、借條來認定借貸關系已經發生以及已經發生的借貸關系的內容。

王新宇提醒,當事人應樹立證據意識,重視證據保存,盡可能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借款協議,保留銀行轉賬憑證,轉賬後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據。如果訴訟中出借人只能提供借款協議或者借據,並不代表會敗訴。此時,出借人應積極收集並提供證明借貸關系成立的其他證據,如相關證人證言、電子轉賬憑證等,避免發生糾紛時無法提供證據的情況。

戀愛期間轉賬百萬。

其實貸款是分手還的。

超和嶽是男女朋友。戀愛期間,鄒某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寶、微信、信用卡等方式支付嶽某高達112萬余元。此後,嶽某又陸續支付了部分款項,剩余45萬元未支付。

雙方發生矛盾後,鄒多次到嶽家索要欠款。嶽最後出具了借條,但稱自己與鄒是男女朋友關系。雙方轉賬是戀愛期間的贈與,沒有借錢的意思。鄒為此訴至法院,要求嶽償還借款45萬余元

王新宇介紹,戀愛期間,由於表達感情的需要,雙方很容易做出無償贈與、***同支出、資金借貸等難以區分的情況。是否構成借貸關系,應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從支付目的、借貸約定等方面綜合判斷。小額支付大多是壹般的禮物。當愛情關系終止時,贈與人不能要求返還。但對於數額較大的金錢贈與,當事人往往以結婚為目的進行給付,可視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當雙方不能結婚時,贈與人的贈與目的不能實現,所以贈與方構成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另外,壹方給另壹方現金,如果雙方在付款時明確約定借款,或者分手後,雙方按照借款關系進行結算,構成借款合同關系,應當按照借款合同關系處理。

貸款利息的預扣

本金應按實際金額支付。

朱某和蘇某是朋友。2018年2月14日,蘇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朱某借款50萬元,約定利息8.5萬元。同日,朱某通過青海農商銀行實際轉賬給蘇41.5萬元,其中8.5萬元直接扣作利息。蘇某向朱某出具借條50萬元,註明借款期限為2018年2月14日至5月13日。

借款期限屆滿後,蘇某未按時還款。朱某於2021年8月訴至法院,要求蘇某償還剩余借款33萬元及利息49638元,***計379638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法院審理查明,蘇某先後向朱某償還借款18萬元,按照實際支付的借款本金數額,剩余23.5萬元仍未償還。庭審中,法官主持調解,達成了蘇某償還朱某人民幣23.5萬元,自願承擔利息人民幣3.5萬元,***計人民幣27萬元,並在約定的到期日按時償還本息的調解協議。

王新宇說,這種提前從本金中扣除貸款利息的行為,也被稱為“砍頭利息”。“砍頭利息”大量存在於民間借貸中,但為我國法律法規所嚴禁。本案中,雙方約定的借款金額為50萬元,但朱已提前扣除利息8.5萬元,實際支付借款本金41.5萬元。故根據上述規定,本案貸款本金應認定為人民幣415,000元。

明知是非法提供貸款

賭債不受法律保護。

豆某、吉某系同壹鄉鎮不同村的村民,豆某在村裏開了壹家小賣部。2021年1月6日,豆某向法院訴請吉某償還借款10.8萬元。

庭審中,豆某提交借條及照片壹張,擬證明吉某在其小賣部向其借款的事實。借條內容載明:“今借豆某人民幣6.3萬元整,2018年10月30日還清。若按時不還,違約按每天100元計。”同時該借條載明:“2018年10月17日再次借款,合計借款10.6萬元整,放貸款時壹次性還款。10月26日又借了0.2萬元,以上***計10.8萬元整。借款人:吉某,借款日:2018年10月6日”。借條上有吉某的簽名捺印。

法院查明,吉某曾涉嫌壹起賭博案件,根據壹審法院刑事判決書及二審法院刑事裁定書可認定豆某向吉某出借賭資10.8萬元的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從豆某、吉某的關系、借款金額、借款資金交付時間等因素分析,均不符合社會常理及交易習慣,且豆某明知吉某借款用於賭博,仍多次為吉某提供資金。豆某雖出示照片欲證明出具借據當日即2018年10月6日交付現金,但經審查該原始儲存的照片時間顯示為2018年11月4日,與其所述不符。同時,借條載明時間和內容均條理不清,時間倒置。在吉某對資金交付提出異議的情況下,豆某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合法借貸關系的成立,最後,法院依法駁回豆某的訴訟請求。

王新育表示,根據法律規定,賭債不受法律保護。出借人在明知或應知其出借的款項將被用於賭資、毒資、嫖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仍然出借,該出借行為實則是壹種違法或犯罪的幫助行為,必定會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現實生活中,甚至出現了專門以出借賭資為業的職業放貸人,他們往往以高額利息出借本金,待本息收繳出現困難便采取暴力方式進行催收。對此,兩高兩部印發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明確了對非法放貸犯罪行為入刑的界定範圍,同時刑法修正案(十壹)將催收非法債務罪作為專門罪名單獨入刑。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條 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六百八十條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相關規定

壹、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老胡點評

民間借貸靈活快捷、手續簡便,對急需資金支持的人能夠起到及時解除燃眉之急的良好作用。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由於民間借貸存在交易隱蔽、風險不易監控等問題,導致糾紛多發、頻發,有些民間借貸行為甚至還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為了揚長避短、趨利避害、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借貸雙方首先應當了解並遵守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規定,尤其是民法典中對民間借貸的強制性規定,不搞“砍頭息”,不從事“高利貸”,同時,借款人還應當慎重了解借款的用途,堅決杜絕將借款用於違法犯罪的行為。

同時,借貸雙方應當依法簽訂借款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依據法律規定,借款協議需要載明借貸雙方的姓名、借款種類、幣種、數額、時間、期限、用途、利率、還款方式、保證人和違約責任等條款並簽字畫押。同時,借款協議從名稱到內容還應當合法、規範、明確。唯其如此,才能消除隱患,不給糾紛留下空隙。

借款存在風險,人人皆需謹慎。借貸雙方只有以誠信為本,民間借貸才能行穩致遠,減少糾紛。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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