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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付首付,房子登記在哥哥名下!這房子是誰的?法院這樣判。

買房子

對每個人和每個家庭來說。

是件大事。

本來應該是兩個相愛的兄弟姐妹。

但因為“借房子”的事,鬧上了法庭。

我姐姐認為她買了房子。

只是借用了我哥的名字。

我哥哥認為房子是他自己的。

父母給他們買的。

“托詞買房”真的有效嗎?

這房子是誰的?

法律對此是如何定義的?

在廣州白雲區,壹對兄妹因“名下買房”鬧上法庭。姐姐以為房子是她買的,卻借用了哥哥的名字;弟弟認為房子是自己的,父母給他買的。

“托詞買房”真的有效嗎?

這房子是誰的?

法律對此是如何定義的?

記者近日從廣州市白雲區法院獲悉。

這個案子有了最終判決。

妹子的錢!房子上寫著我哥哥的名字。

阿梅和阿榮是兄妹。2008年,已經有兩套房的阿梅看中了白雲區某小區的壹套房,並以現金形式向前業主支付了43700元定金。

阿妹說,因為弟弟阿榮當時剛參加工作,是集體戶口,所以他和父母、弟弟阿榮商量後,認為以阿榮的名義買房,既可以解決弟弟的落戶、後續的婚姻和孩子問題,也可以解決因為限購政策沒有資格買房的問題。

於是,在口頭征得阿隆同意後,阿隆與前業主簽訂了房產買賣合同,約定購房款為82萬元。

2010年9月,房產過戶登記在阿榮名下,辦理了抵押登記。但首付、稅費以及2013年4月之前的房貸都是阿妹付的,之後的房貸都是阿榮自己還的。

2013五月初,父母要求把房子給阿榮,阿妹堅決不同意。她認為自己只是買了阿榮名下的房子,房子是自己的,只同意贍養父母。此後,父母建議把房子給阿榮,阿榮會實實在在地還房貸。

2020年5月,兄妹矛盾激化。阿梅訴至白雲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阿榮以其名義辦理產權轉移登記,並協助辦理該房產的抵押登記和註銷手續。

阿梅

“我父母長期沒有工作和收入來源,基本沒有積蓄。買房的時候,阿榮剛打工收入低。2013之前交了物管費,水電煤,辦理銀行貸款時預留的電話也是我的手機號。所以,這套房子的所有權應該屬於我。”

阿榮

“我不同意阿梅的請願。雙方不存在“名下買房”的事實。房子是父母給我買的,我委托阿梅辦理購房手續,因為她對購房流程比較熟悉。我是該房屋的實際產權人,該房屋已登記在我的名下。而且阿梅當時欠了我和我爸媽壹些債,壹部分錢等於阿梅出資還債。阿梅在沒有證據證明房屋產權登記存在錯誤的情況下,不能主張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法院:不認定為名下買房。

白雲區法院認為,阿妹主張以阿榮的名義購買房屋並提起訴訟,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以證明雙方已明確約定房屋以名人阿榮的名義購買,所有權仍歸實際投資人阿妹所有。

本案中,雖然阿梅支付了首付款、相關稅費,並償還了部分房貸,但阿梅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並未證實雙方對名下購房的約定。

而且阿梅和阿榮是親兄妹,關系密切。家庭成員之間為了家庭日常生活,或者壹方幫助另壹方,有財務往來和經濟資助,應該是很正常的。阿梅提交的證據未能證明雙方達成了以其名義購房的協議,也不足以合理排除該款項是親屬基於個人感情或家族關系出資、贈與或借款的可能。因此,在阿梅案中,沒有提供書面協議或其他證據來證實她的主張。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阿梅的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後,阿梅沒有上訴,目前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的陳述

現實生活中,以資質限制、逃廢債務為借口買房的現象非常普遍。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2021 1即將實施的《民法典》規定了不動產的登記和效力。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是登記。只有經過登記才能發生不動產變更的效力,具備不動產變更的外在特征,取得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信力。

因此,借款人與知名人士以名義購房的約定僅產生其內部的債權債務關系,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故不能認定借款人是不動產物權人。借款人可以基於債權請求權請求對方履行合同約定的法定義務,但不能基於物權請求權,這是不同的。

同時,法官提醒廣大群眾嚴格遵守法律,切勿以規避國家房地產調控政策為借口借機買房,或違規購買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要充分認識借名買房的風險,防止貪圖眼前利益,最終得不償失。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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