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變價財產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根據持卡人的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申請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使用情況、透支後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進行判斷。不能僅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償還借款的事實認定非法占有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
2.用虛假信用證明申請信用卡後透支且無法歸還;
3.透支後,通過隱藏或更改聯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
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
5、利用透支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6、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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