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財經日報》近日獲得的權威部門審計數據顯示,在國家開發銀行(以下簡稱CDB)的應收賬款轉讓業務風險評估中,華為的相關情況被作為案例提及。
貸款是華為海外擴張的重要資金來源之壹。華為將應收賬款轉讓給CDB,以獲得貸款。2004年,CDB同意在未來5年內向華為提供6543.8+000億美元的融資額度,5年期限即將到期。復星集團相關金融專家表示,銀行在被提示相關風險後,在審批類似貸款時應更加謹慎。
應收賬款轉讓的“創新貸款”
有關部門在對CDB審計時發現,該行外匯貸款中存在應收賬款轉讓的信貸形式。目前我國還沒有法律法規明確規範應收賬款轉讓業務。審計中,有關主管部門分析了應收賬款轉讓的具體做法,認為存在信用風險補償不足、降低財務風險和稅收缺陷等問題。華為是銀行此類業務的重要客戶。
CDB應收賬款轉讓的主要操作模式是:貸款提供企業(如華為)將應收賬款出售給銀行,銀行僅取得銷售合同項下的收款權,銀行委托貸款提供企業收取應收賬款及利息並按期交付給銀行。如果應收賬款存在風險,貸款企業承諾回購應收賬款。
但經過審計,認為這種行為存在三個問題:壹是嚴重依賴貸款供應商的信用風險,信貸合同本身的信用擔保不足。
第二,增加了貸款企業的財務風險。例如,華為將應收賬款轉讓給銀行後,雖然仍承擔應收賬款的回購風險,但該款項不會作為銀行貸款或或有負債在財務報表中反映。
審計部門認為,這在壹定程度上降低了企業的資產負債率,部分掩蓋了企業的債務,影響了企業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增加了企業的財務風險,進壹步加大了信貸資金的中長期風險。
以華為為例,報告稱,截至2006年底,華為在該行辦理的應收賬款轉讓業務余額為70多億元。根據經審計的財務報告,華為2006年底的資產負債率為66%。如果采用應收賬款質押貸款,資產負債率會提高很多,這還不包括華為在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的類似業務的金額。
第三,此舉為企業提供了合理的避稅手段。根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00513號)的有關規定,應收賬款屬於企業財產範圍,其正常轉讓產生的損失,可以不經稅務機關批準申報稅前扣除。
因此,貸款供應商可以利用與銀行的應收賬款轉讓申報應收賬款轉讓損失,並扣除應納稅所得額。這種情況主要是由於有關部門尚未建立和完善應收賬款轉讓的法律法規,存在稅收缺陷。
審計結果表明,應收賬款轉讓融資是壹項新的金融業務,具有壹定的積極意義。但由於實際操作中存在上述風險,建議CDB在相關業務環節采取措施降低風險。
據復星集團相關金融專家介紹,這種融資手段在外貿和有海外業務的企業中應用較為廣泛,對銀行來說風險高於普通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