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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膠州的經濟適用房?

青島市人民政府令

(編號199)

《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7月25日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夏耕市長?

在2008年8月4日

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保障性住房管理,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以下簡稱市內四區)行政區域內保障性住房的管理。

第三條市、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區住房保障機構負責本轄區內保障性住房的具體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保障性住房申請的受理和初審。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民政、財政、建設、規劃、價格、監察、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統計、財政、稅務、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優惠政策

第四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五條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並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為保障性住房提供配套服務的經營性設施用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以外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承擔。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工程為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七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和住房公積金貸款。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需要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的,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出具同意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

第八條建設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利率優惠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保障性住房建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市統籌、分區實施的原則。

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國土資源、房屋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

第十條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和建設計劃,編制保障性住房建設年度計劃。

第十壹條保障性住房建設應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保障性住房建築面積應控制在65平方米以內。

第十二條規劃、設計、建設保障性住房,應當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房的要求,嚴格執行相關住房建設標準,采取競爭性招標方式優化規劃設計方案,在壹套小戶型內實現基本使用功能。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十三條保障性住房建設可以在商品房用地上建設,由依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機構直接組織建設。

在商品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應當在土地出讓合同中,將總建築面積、單體建築面積、套數、套數比例、建設標準、價格、銷售對象和保障性住房建設程序等作為附加條款。

嚴禁以建設保障性住房為名,取得劃撥土地後通過繳納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開發商品房。

第十四條保障性住房及其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應當與整個住宅項目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監理單位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方式確定。

保障性住房建設單位應當對其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工程質量承擔最終責任,向購房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

第四章價格管理

第十六條保障性住房基準價格應當在項目開工前或者土地拍賣掛牌出讓前,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門核定並公布。

第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由開發建設單位根據樓層、朝向、品質和區位等因素,在不超過基準價格±05%的幅度內確定,但總平均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基準價格。

第十八條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明碼標價,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至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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