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貸款是銀行為支持以外延擴大再生產,增加固定資產數量和提高技術裝備水平而發放的貸款。其範圍包括企、事業單位新建、擴建、改建、恢復、重建的基本建設項目。
技術改造貸款是銀行為支持以內涵擴大再生產為主的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而發放的貸款。其範圍包括支持企、事業單位引進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開發新產品,推廣、應用科技新成果;提高產品質量,發展優質名牌產品,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開展綜合利用以及增產市場急需的“短線產品”和出口創匯產品。第六條 基本建設貸款期限壹般為三至五年,最長不超過七年,大型建設項目貸款期限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技術改造貸款期限壹般為壹至三年,最長不超過五年。第七條 貸款金額不超過基建項目或改造項目投資總額的70%。第八條 固定資產貸款按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利率標準和交通銀行的有關規定計收利息。第三章 固定資產貸款的計劃管理第九條 固定資產貸款項目必須納入國家或地方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和信貸計劃,實行“雙重規模控制”。所有貸款必須按批準的年度計劃發放。嚴禁計劃外貸款,嚴禁以銀行貸款代替企業、地方的自籌資金搞項目建設。第十條 固定資產貸款計劃的管理原則為“統壹計劃,分級管理,指標切塊,分類運行,保證重點,擇優傾斜”。全行固定資產貸款指標實行周轉和統籌相結合的管理辦法,壹是按1994年末管轄分行或直屬分行全轄的營運資金和存款總額在全行同類指標中占比的方法,綜合確定各管轄分行、直屬分行的固定資產貸款周轉額度,並由管轄分行根據業務規模、資產質量、管理水平等因素分解下達到所屬分支行。二是1994年後新成立的行,以總行撥付給該行的營運資金與1994年末全行營運資金周轉額度含量乘積的方式確定追加管轄分行的固定資產貸款周轉額度總額,再由管轄分行按上述原則分配至新設分、支行。三是其余部分的固定資產貸款指標實行全行統收統配,每年由總行下達有關收回或增加貸款的指標。
(壹)各行的周轉指標主要用於100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貸款項目。
(二)總行的統籌指標主要用於1000萬元以上的貸款項目和國家專項貸款,原則上采取與項目掛鉤“戴帽”下達的辦法。
(三)為適應壹級法人體制後我行經營管理的要求,進壹步發揮總行在固定資產貸款規模上的集中調控能力,從1995年度起,固定資產貸款到期回收後,應視項目貸款指標的來源渠道,分歸總、分行再做安排。
(四)固定資產貸款規模當年新增部分及總行集中部分由總行根據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投向、項目的綜合情況、承辦行的經營管理、資金承受能力等有關情況進行審查、篩選後下達。貸款規模的安排要向重點、有影響項目,向沿海及經濟發達地區,向資金收益好的行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