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皇家花園小區。
李華反映,今年8月中旬,包括他在內的多位業主都收到了銀行按揭貸款正式抵押登記的催款信。該函要求業主“在收到本函之日起15日內與銀行聯系,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正式抵押登記手續。如果逾期,銀行有權按合同處理。”這讓李華更加不安。“就連銀行也開始擔心風險。用血汗錢買的商品房,我們老百姓能心安嗎?”也有業主表示,“如果開發商不能及時拿到房產證,將追究開發商對銀行按揭貸款抵押登記的連帶責任。”
對此,李華認為,應當按照購房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計算,即2019 10 31。“我不想再耽擱了。購房合同約定的日期為當日。”
廣東郭頂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廖建勛律師認為,既然合同補充條款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720日內頒發房產證,業主和開發商應當自實際交付之日起720日內向不動產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即2019 12 16。“當然,原合同約定10月365438+2065438+2009交樓,所以開發商把交樓時間推遲到2月65438。超過壹個月的,業主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廖律師表示,如果開發商未能在合同期限內與業主進行產權過戶登記,業主可以依據合同提起仲裁或訴訟,追究開發商拖延申請違約的責任。此外,業主可以請求法院判令開發商限期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如果判決後開發商仍拒絕處理此事,業主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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