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條件
符合什麽條件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憑有效提取憑證;
2、離休、退休人員憑有效提取證明;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憑有效提取證明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4.在國外及港澳臺定居的,持有效提取證明;
5、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有效提取證明;
6、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並繳納房租的有效提取證明;
7.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存儲戶滿兩年未重新就業,職工戶籍已遷出本市,非本市戶籍職工已離開本市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第壹次提取
1,患者有效身份證;
2、存款人的戶口本,已婚的還需提供結婚證;
3.所有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原件;
4、疾病診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社保特定門診回復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患者無需提供醫保);
6、住院相關治療費用憑證、住院費用清單等;
7、《職工因家庭突發事件或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嚴重困難提取住房公積金申報表》單位公章;
8.存款人與當事人為不同戶口的直系親屬時,應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
搬運要點
1、購買新建商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及付款憑證;
2、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協議或房屋所有權證、契稅完稅證明;
3、建造和翻建住房的,提供規劃部門的建造、翻建批準文件、付款憑證;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資質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工程預算和付款憑證;
5.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借款合同和銀行出具的還款證明;
6.租住自住住房的,提供房管部門登記的住房租賃合同、租金發票、家庭收入證明;
7、離休、退休的,提供本人證明或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戶籍註銷證明或出境定居證明;
9.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提供存款人死亡證明或宣告死亡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繼承權或受遺贈權證明、公證書;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11,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單位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或者失業證;
12.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