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規範高校招生工作,維護考生合法權益,確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穩定、有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根據教育部關於高校招生實施“陽光工程”的要求和省教育廳《關於進壹步規範我省高校嚴肅招生紀律的通知》的要求,高校招生始終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原則,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壹章學校基本情況
第三條學校全稱是江西生物技術職業學院。
第四條具有辦學性質的全日制公立高等學校
高等職業教育(大專)
辦學型高等職業技術學院
學院代碼13426 (GB代碼)
第五條學校地址為江西省南昌市李安堂北大街1636號。
學校地點:江西省南昌市
聯系系招生辦
郵政編碼330200
第二章招生計劃
第四條錄取依據江西省教育廳批準的招生計劃(招生計劃數見省招生部門公布的招生計劃)。
第五條招生計劃分配原則:根據我院學生在全國各地和本省的分布情況,以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核定公布為準。
第六條我院未編制招生計劃,從外省投放計劃未完成,調回本省參加征集誌願錄取。
第三章招生專業和錄取規則
第七條招生專業:學院開設六個系,兩個系,45個專業。分別是畜牧獸醫、寵物臨床診療技術、寵物養護與訓練、飼料與動物營養、動物醫學、畜牧工程技術、醫藥生物技術、水產養殖技術、食品生物技術、農產品加工與質量檢驗、食品營養與檢驗、食品加工技術、藥品經營與管理、機電壹體化技術、模具設計與制造、應用電子技術、數控技術、農業裝備應用技術、汽車檢測與維修技術、機械制造及其自動化、新能源汽車技術、會計學、 電子商務、物流管理、商務英語、國際經濟與貿易、農業經濟管理、經濟信息管理、市場營銷、嬰幼兒發展與健康管理、園林技術、建築工程技術、城鄉規劃、休閑農業、現代農業技術、工程造價、視覺傳達設計與制作、廣告設計與制作、動漫制作技術、物聯網應用技術、計算機應用技術。
第八條外語語言要求不限,各專業錄取男女比例不限。
第九條所有專業的文理三校學生均可。
第十條院校之間不存在誌願等級差,考生按院校誌願順序錄取。
第十壹條加分或減分的考生,加分或減分後同等對待。
第十二條文、史、理、工、三校學生根據省級招生機構報送的檔案進行讀檔,根據考生檔案按照“分數第壹,隨誌願”的原則錄取。不能滿足專業誌願的考生將被學院調劑到“空缺專業”,不服從調劑的將被辭退。未完成本省計劃的,經省級招生機構許可,可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錄取專業為“空缺專業”
第四章身體條件
第十三條高考工作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高考工作指導意見》(教字[2003]3號)進行。
第五章學費標準
第十四條2020年收費以江西省財政廳、物價局核定的標準為準。學費:5000元/年/人;住宿費:根據住宿條件不同收取不同標準的住宿費,1000元/年/人。
第六章獎學金和生源地信用貸款
第十五條貧困家庭學生資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由本人申請報告,當地鄉鎮村委會出具家庭經濟困難和貧困證明,按三級(班、系、院)評定辦法,經公示無異議後,報省學生資助中心。
第十六條註冊學生可根據家庭經濟狀況和相關政策向學生所在地的縣(區)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或相關金融機構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十七條獎學金政策:經評審,學生可享受國家獎學金8000元/人·年、國家勵誌獎學金5000元/人·年、國家助學金(壹年級4400元/人·年、二年級3300元/人·年、三年級2200元/人·年)、國家助學貸款8000元/年。學院還設立了勤工儉學、困難補助、學費減免、企業獎學金、入伍學費補償等多種資助項目。
第七章學制和學業證書的承認
第十八條學制:三年。
第十九條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江西生物技術職業學院。
院長:曹端榮(蓋章)。
證書類型:高職高專。
學歷證書認證機構在線查詢:中國高等教育學術網站。
第八章組織和監督
第二十條學院設立招生委員會,院長任主任,副院長任副主任,黨政辦公室、招生辦、就業辦、教務處、教務處、財務室、總務室、保衛處、紀檢監察室、動力系負責人,動力系專業教師代表、傲農集團總裁、學生會主席為成員。
第二十條為保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的公平、公正、公開,我院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過程由學院紀檢監察部門全程參與和監督。如有弄虛作假,壹經查實,取消錄取資格,並將相關情況通報省級招生部門。
第九章入學咨詢和入學信息公布方式
第二十壹條招生咨詢方式
學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李安堂北大街1636號。
聯系電話:0791—85739800,85723551,85721007。
傳珍:0791—85721007
電子郵件:278556730@qq.com
第二十二條錄取信息通過高校招生信息網(/)發布。
第二十三條學院對考生咨詢的意見或建議僅作為考生填報誌願的參考,不屬於學院的錄取承諾。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學院過去發布的有關招生的政策法規與章程有不壹致的,以章程為準;上級有關政策如有調整,以上級新制定的政策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由江西生物技術職業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