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公***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和租金水平,供給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範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本辦法所稱新就業人員,是指自大中專院校畢業不滿5年,在就業城市有穩定職業,並具有就業地戶籍的從業人員。
本辦法所稱外來務工人員,是指在就業城市有穩定職業,但不具有就業地戶籍的從業人員。第三條 發展公***租賃住房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則。第四條 建立和施行公***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確保公***租賃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開、公平與公正。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公***租賃住房規劃、建設、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租賃住房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規劃、建設、金融管理、稅務、審計、價格和統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公***租賃住房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對公***租賃住房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對市、縣人民政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二章 優惠和支持政策第七條 公***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參照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優惠政策執行,具體標準由省價格和財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八條 公***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把公***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實行計劃單列、專地專供。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賃住房,建設用地采取出讓、租賃或者作價入股等有償方式供地,並將所建公***租賃住房的套型、建設標準和設施配套條件等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性條件予以明確。第十條 公***租賃住房實行誰投資、誰所有,投資者權益可以依法轉讓。第三章 規劃建設和房源籌集第十壹條 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地區公***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第十二條 公***租賃住房建設和房源籌集應當符合公***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
新建公***租賃住房采取集中建設或者配建相結合的方式。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求,在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賃住房。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長期穩定的公***租賃住房保障資金籌措渠道。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賃住房保障資金主要包括:
(壹)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不低於10%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上級財政補助的公***租賃住房保障資金;
(五)符合國家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六)商業銀行貸款;
(七)公***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
(八)社會捐贈的資金;
(九)其他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第十四條 政府籌措的公***租賃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於新建、改建、購買和租賃公***租賃住房。第十五條 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同意的,通過住房公積金貸款、商業銀行貸款籌措的政府投資的公***租賃住房保障資金,可以由同級財政從今後年度歸集的公***租賃住房保障資金中列支償還。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支出。第十七條 公***租賃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壹)市、縣人民政府投資新建、改建、購買、租賃的住房;
(二)各類開發區、街道和鎮投資新建、改建、購買、租賃的住房;
(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投資新建、改建的住房;
(四)退出或者閑置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
(五)閑置的直管公房;
(六)其他可以用於公***租賃住房的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