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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林房產詐騙案吳何時開庭審理?

妳好!

“杏林德邦地產”合同詐騙案繼續開庭審理,庭審內容曝光!

繼65438+2月65438+2月07日開庭後,包頭“興林德邦”合同詐騙案於2月30日繼續開庭審理,65438。

雖然經過法庭調查、質證和辯論,杏林德邦包頭分公司不同意檢察院的指控,但毫無疑問,為了擴大店鋪,在收到客戶的首付款後,大部分被挪作他用,甚至在後期出現虧損後,仍然通過各種方式“挽回面子”,只是為了吸收更多的客戶資金。

試用地點

由於案情復雜,該案當天沒有當庭宣判。

預審現場

法庭上擠滿了觀眾。

參加的部分市民是“杏林德邦”案的受害者。

65438+2月30日上午,包頭中院審判庭裏坐滿了前來旁聽的人。內蒙古晨報全媒體記者了解到,參加的市民中,有壹部分是“杏林德邦”案的受害者。

受害人張女士稱,她是通過興林德邦公司購買的二手房。付了首付後,業務員答應通過網簽改名申請房子,還可以幫她辦理二手房貸款。可是事情壹拖再拖,直到杏林德邦公司的人離開大樓,她才猛然醒悟。目前她最關心的是自己的損失能否得到補償。這也是本案其他受害人最關心的事情。

司法調查

被告同意定金被挪作他用的證據。

在檢察官那邊,只有相關的證據被裝滿了三個行李箱。

上午9點,案件繼續審理。在檢察官身邊,僅相關證據就裝滿了三個行李箱。

面對檢察院出示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公司文件、審計報告等。、被告、劉洋、許、安翔對公司的人事任免、培訓、財務等事項有不同意見,但對公司將客戶首付款挪作他用的證據表示認同。

多名證人和被告人的證言中提到,“杏林德邦”公司將房屋買賣業務分為甲、乙、C3三類。A類是正常的中介業務,證件齊全,可以直接買賣房產;b是房產證還沒有辦理,是否需要變更房管部門的備案手續等。;C類是幾乎不可能的業務,比如小產權房、經濟適用房的銷售。

兩類業務套餐獲取客戶資金的主要方式。

“其實除了公積金貸款業務,其他銀行的貸款業務公司都做不了。”

b、C業務成為杏林德邦公司收取客戶首付和定金的主要方式。

其中壹名證人在證詞中提到,業務員會告知客戶可以幫忙辦理二手房貸款。如果房子的房本還沒辦下來,他也可以協調房管局直接改網簽名字,然後讓客戶先交首付和定金。這些客戶的錢壹般會在杏林德邦的公司裏持有半年到壹年。其實這些業務都是杏林德邦的公司做不到的。所以後來大量客戶要求退款。杏林德邦公司除了退還首付款和定金,還會給客戶1000到2000元甚至1萬到2萬元的補償,全部由其他客戶的首付款和定金支付。

周燕的供詞證實了證人的陳述。周燕說:“其實除了公積金貸款業務,其他銀行的貸款業務公司都做不了。”

財務負責人許在供述中也提到,收到客戶資金後,會由總部統壹支配。吳(杏林德邦負責人)等人挪用客戶資金用於個人消費。

大量證據表明,杏林德邦公司收取的代理費遠遠不夠門店擴張、員工工資和辦公用品采購的費用。杏林德邦公司之所以擴張迅速,資金來源於客戶的首付和首付。

交叉質證辯論

過多的正面宣傳誘使顧客落入“陷阱”

“如果報紙能真實宣傳公司的利潤和業務,相信受騙的受害者不會輕易在杏林德邦買房。”

“公司確實存在刪帖行為。因為公司後期虧損,要求退款的客戶越來越多,網上關於杏林德邦公司的負面新聞和帖子也越來越多。於是,‘杏林德邦’公司聯系北京某公司刪除了網站上關於‘杏林德邦’公司的負面新聞。”壹位曾經在杏林德邦公司工作過的目擊者說。

庭審中,面對杏林日報、問答手冊等公訴人出具的證據和證人證言,安祥的辯護人提出了不同意見。他認為,如果所有這些文件結合在壹起,似乎可以發現壹些虛構和欺騙。但是,從單個文件的角度來看,無法直觀地閱讀虛構和隱藏的內容。

檢察官說:“報紙上沒有提到客戶的首付款不退還給公司,以及客戶的首付款用於支付員工的工資和獎金,以及違反相關房地產管理規定的事實。換句話說,這份報紙只談到了它的正面形象,而沒有談到該公司隱藏的負面情況。如果報紙能真實宣傳公司的盈利和業務,相信受騙的受害人不會輕易在杏林德邦公司買房。因此,我們認為該報明顯隱瞞了真相,起到了欺騙顧客的作用。”

公訴機關不以單壹文件證明本案事實。除了這些文件,它還包含其他相關證據。正是這些證據的結合,證明了本案中虛構和隱瞞的事實。

被告的主觀行為應為公司的違法行為“買單”

“無論公司是什麽形式,總部和分公司是如何管理的,都不影響被告對公司的管理責任。”

庭審中,四被告人均提出,杏林德邦包頭分公司無論是業務經營、財務收支還是人事任免,都應由總公司掌控,有時財務也由吳掌控。即使沒有他們的簽名,這些事項也可以照常完成。

被告的辯護律師也對這壹點進行了辯護。辯護律師認為,被告只是受總公司的指導,並不知道壹些事實。即使他知道壹些,他也控制不了。

公訴人表示:無論公司是什麽形式,總部和分公司是如何管理的,都不影響被告對公司的管理責任。本案被告均為杏林、德邦公司重要人員,杏林德邦公司包頭分公司管理層也由這四名被告及其他被告管理。因此,這四名被告人在履行管理職責的過程中,具有主觀故意和過失,這是他們對單位犯罪承擔責任的理論依據。證明他們違法行為的證據,也是全案前後證據綜合證明的。另外,杏林公司和德邦公司的行為是在各部門的配合下完成的,不能因為責任和立場不同而否定其法律責任。

隨後,控辯雙方還就被告人的任命等相關問題進行了質證辯論。

望采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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