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核流程縣經理已審核並上報省教育廳,省經理審核後將提交國家開發銀行審核。開發銀行通過審核後很快就會進入放貸環節。
第二,江蘇學生助學貸款要省級經辦審核是什麽意思?
審核流程縣經理已審核並上報省教育廳,省經理審核後將提交國家開發銀行審核。開發銀行通過審核後很快就會進入放貸環節。
三。江蘇省調查令實施細則?
江蘇省老年人
案件使用調查令實施意見(試行)
為充分發揮律師的專業優勢,確保人民群眾在執行程序中能夠及時、準確地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身份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提高執行效率,及時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最高人民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最高人民關於依法懲治逃避執行行為的意見》第二條,結合我省情況,
第壹條在人民執行案件過程中,經被執行人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可以向被執行人書面申請調查令,在人民調查令授權範圍內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身份等有關情況。
第二條調查令適用於下列情形:
(壹)調查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被執行人的戶籍、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婚姻登記、護照信息和社會保障等情況;
(二)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包括不動產登記、機動車登記、機器設備登記、船舶登記、航空器登記、知識產權登記和股權登記,以及股票、債券、基金等有價證券的登記和補償安置;
(三)調查被執行人的對外債權;
(四)調查被執行人隱藏、轉移、變賣、銷毀財產等證據;
(五)調查能夠證明被執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的其他情況。
第三條被執行人的權利;銀行存款、理財、支付寶、微信、JD.COM、糯米等賬戶,被執行人的手機號碼、電話,被執行人為債權人的其他案件的審理和執行情況等,可以由有調查令的律師調查。用調查令無法找回的,可以向人民申請調查收集。
第四條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調查令所指示的證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不便提供的,應當在收到調查令時與執行法官溝通,說明理由。執行法官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依職權自行取證;理由不成立的,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調查令協助執行。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使用調查令:
(壹)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二)受委托人可以自行調查收集;
(三)與本案執行無關的;
(四)其他不適宜用調查令進行調查的。
第六條申請調查令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被調查個人或者單位的名稱、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名稱、申請調查收集的目的以及律師不經調查難以自行取證的原因。
(2)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申請調查的事項應當詳細列明,僅列明“案件相關信息”的,人民群眾不得出具。
第七條人民法院收到調查令申請後,由執行法官負責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理由、申請調查的證據範圍及其與案件的關聯性進行審查,然後決定是否發出調查令。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決定是否發布調查令。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代理律師提交申請時當場決定。執行主任發出調查令。
第八條人民法院向律師發出調查令,應當要求律師當場閱讀學習執行意見,了解相關權利義務,並將學習情況記入筆錄。
簽發調查令應當在送達回證或者筆錄上予以記錄。決定不予頒發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各級對我院發出的調查令實行統壹編號管理,並留存壹份調查令隨案歸檔。
第九條調查令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a)執行案件編號和調查令編號;
(二)案件當事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或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三)律師的姓名、性別、律師執業許可證號和持有委托書的律師事務所名稱;
(四)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的名稱;
(五)需要調查收集的事項;
(六)調查令的有效期限;
(七)拒絕或者阻礙律師調查的法律後果;
(八)寄件人、簽發人、日期和印章。
簽發人和被簽發人應當認真審查和核對調查委托書所填寫的內容。因填寫不全或填寫不正確導致協查令在使用中產生不良後果的,由發出人和簽發人根據過錯大小承擔責任。
第十條調查令的有效期限可以根據調查需要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律師應當在調查令規定的有效期限內完成調查取證。如果調查令過期,則自動失效。
第十壹條持有調查令的律師應當根據執行需要正確使用調查令,保證調查中收集的證據客觀、真實、完整。
持調查令調查取證時,持調查令的律師應當出示律師執業證和調查令。
第十二條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調查委托書載明的調查事項當場提供相關證據,不得以內部規定、領導批準等理由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拖延處理。
當場提供相關證據有困難的,應當書面說明不能當場提供的理由和可以提供的日期,最遲應當在收到調查令之日起七日內向持有人提供調查令規定的證據。
第十三條被調查單位應當在提供的證據材料上註明與原件相同,並由代理人簽名蓋章。
被調查人應當在調查筆錄上簽字確認。提供的證據是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相同並簽名。
第十四條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因故不能提供證據或者沒有證據的,應當在調查委托書中或者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經代理人簽名、加蓋單位印章或者被調查個人簽名後,提交給持有調查委托書的律師。
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不能提供證據或者不能書面說明理由的,代理律師可以向執行員申請調查,請求依法處理。
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有權拒絕提供調查令規定以外的事項。
第十五條律師持調查令進行調查,視為人民執行人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有協助調查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礙拘傳律師調查取證的,拘傳律師應當及時向發出拘傳的人民群眾反映情況,人民群眾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的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有義務協助調查的單位或者公職人員拒絕協助調查的,人民群眾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給予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必要時,可以向當地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反饋。
第十六條律師裁定調查收集證據後,應當在調查結束後五日內將調查收集的全部證據提交人民。未經被執行人許可,不得進行復印、拍照、備份以及其他可能損害被執行人利益的行為。
律師對授權調查中獲得的證據和信息負有保密責任,只能用於執行本案,不得泄露或用於其他事務。
第十七條調查令因故未使用或者到期的,應當在調查令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七日內返還人民。
第十八條持有委托書的律師逾期未將收集的證據或者調查委托書等文件返還人民的,被執行人應當在逾期後五日內催告持有委托書的律師,並記錄催告情況。經催告仍不歸還的,參照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律師不得在本案中再次申請調查令。人民可以對其進行訓誡,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和司法拘留,並在半年至兩年內停止向該律師發出調查令,建議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變造調查委托書,使用偽造、變造的調查委托書收集證據;
(二)偽造、變造、隱匿、銷毀調查令收集的證據的;
(三)泄露或者傳播調查取證材料的;
(四)不當使用通過調查命令獲得的證據或者信息;
(五)利用調查令收集的證據對案件進行歪曲、不真實、引人誤解的宣傳,影響案件處理的;
(六)利用調查令收集的證據誹謗對方當事人的;
(七)其他濫用調查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條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