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銀行)按規定發放的具有貸款性質的銀團貸款、貿易融資、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再貸款和墊款等在本科目核算。還可以單獨設置銀團貸款、貿易融資、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預付款等科目。
企業(保險)對投保人質押貸款可將本科目改為“對投保人質押貸款”。企業(典當)的質押貸款和抵押貸款,可改為“質押貸款”和“抵押貸款”科目。企業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款,可將本科目改為“委托貸款”。
二、本科目可根據貸款類別、客戶,分別進行“本金”、“利息調整”、“減值”等明細核算。
三、貸款的主要會計處理。
(壹)企業發放的貸款,應按貸款的合同本金借記本科目(本金),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等科目。如有差異,應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
資產負債表日,根據貸款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確定的應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根據貸款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利息收入”科目,根據差額(利息調整)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如果合同利率與實際利率相差不大,也可以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收回貸款時,按客戶歸還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收回的應收利息金額貸記“應收利息”等科目,按歸還的貸款本金貸記本科目(本金),按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如有利息調節結余,也應同時結轉。
(2)在資產負債表日,如果確定貸款發生減值,根據待減記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
同時,應將本科目余額(本息調整)轉入本科目(減值),借記本科目(減值),貸記本科目(本息調整)。
資產負債表日,應根據貸款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同時將根據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利息金額登記在表外。
收回減值貸款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相關貸款損失準備余額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等科目,按相關貸款余額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等科目。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貸款,按管理權限批準後,作為壞賬核銷,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已減值)。
按照管理權限,經批準後,核銷表外應收利息,減少表外“應收利息”科目金額。
已確認核銷的貸款,如以後收回,應按原核銷的減值貸款余額,借記本科目(減值),貸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吸收的存款”和“存放中央銀行的資金”,按原已核銷的減值貸款余額,貸記本科目(已減值),按差額貸記“資產減值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