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P2P網貸平臺
P2P金融又叫P2P借貸。意思是:個人對個人。P2P理財模式是將線上線下巧妙結合起來,是指個人通過網絡平臺相互借貸,貸款方在P2P網站上發布貸款需求,投資人則通過網站將資金借給貸款方。
P2P網貸是投資人和借款人撮合借款的平臺而已,在P2P平臺借款,債主是投資人而不是平臺。
2、網絡小額貸款
小額貸款是以個人信用為核心的擔保消費貸款,貸款的金額壹般為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辦理過程壹般需要授權自己的芝麻信用或淘寶購物記錄。 網絡小額貸款:主要是服務於個人消費貸款,短時間資金緊缺的人群。
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合理地將壹些民間資金集中了起來,規範了民間借貸市場,同時也有效地解決了壹些網友資金周轉的問題。在小額貸款公司借款,債主是小額貸款公司。
3、網絡現金貸
發薪日貸款,自上世紀90年代在北美大規模興起,是壹種無須抵押的小額短期貸款,以個人信用作擔保,其依賴的信用依據是借款人的工作及薪資記錄,借款人承諾在下壹發薪日償還貸款並支付壹定的利息及費用。在國外的這壹項發薪日貸傳入國內之後,被人們成為現金貸,從2015年開始,現金貸作為消費金融壹個重要的分支在中國開始強勢崛起。以壹二線城市以線上為主,三四線城市以線下為主。截至2017年12月,現金貸平臺融資渠道遭全面封堵,除了銀行和ABS產品融資渠道遭封堵,資本市場融資渠道也在收緊。
4、網絡消費貸款
網絡消費貸款可能大家比較熟悉,就拿花唄、京東白條、信用卡等等產品的消費金融,例如花唄只能通過某寶平臺來購買東西,而京東白條也只能在限定的範圍之內消費。因此屬於消費貸款範圍,除了這幾家,其實互聯網上還有不少網貸公司推出了這項服務,只能在指定的地點購物,並且不能將額度變現,這也就是網絡消費貸款了。
5、網絡套路貸
套路貸壹直處於水深火熱之中,在現金貸被要求整改之後,大部分網貸平臺停止放貸之後,以貸養貸的群體面臨資金鏈斷裂之時,不少人會選擇向套路貸伸手借款。
大部分套路貸都是壹些小團隊以及個人,並沒有真實的公司營業執照等等,通過壹些社交軟件,將受害人引誘至第三方借貸平臺。會在借款人簽署協議、合同或打借條之後,對方先是按照協議金額轉賬,保留轉賬憑證,然後要求借款人將高額息費取現或者轉入其提供的其他身份信息的賬戶。這種套路貸年利率高達600%。
二、什麽是網絡借貸
網絡借貸是指借款人和借出人在互聯網平臺上實現資金借貸,網絡借貸以小額為主,最早起源於金融危機時期的歐美,網絡借貸對緩解短期資金尋求、創業融資以及開辟個人投資渠道方面有壹定效果。
三、交易風險
1、網絡交易的虛擬性,導致無法認證借貸雙方的資信狀況,容易產生欺詐和欠款不還的違約糾紛。
2、網絡平臺發布的大量放貸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貸款公司”、“融資公司”等名義對外發放貸款。而事實上,必須是經國家批準的金融機構方可從事信貸融資等金融服務,擅自從事金融活動者往往會因為“非法集資”、“非法吸引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責任。
3、如果貸款經由網絡平臺代為發放,那麽在網絡平臺疏於自律,或內部控制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況下,則可能出現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資的情形。
法律依據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願、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利益。
借款人與出借人遵循借貸自願、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承擔借貸風險。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
第九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采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絡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絡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絡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絡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有關數據統計部門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按照相關要求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絡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註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