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指債務人或第三方提供壹定數量的財產作為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折價或者從抵押物的拍賣價款中受償。
抵押是壹種重要的財產擔保行為。抵押擔保對債權人來說是相對安全可靠的。同時,房產抵押後,不轉移占有,不影響抵押人對抵押物的使用。所以越來越多的人用房產抵押作為擔保。大多數銀行使用貸款。
抵押可以是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提供的擔保,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的擔保。抵押設定通常需要登記。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壹定數量的財產作為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折價或者以抵押物的拍賣價格受償。
質押分: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交由債權人占有,並以此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轉讓的動產為質權人。
權利質押: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和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和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的區別;
(1)合同標的物不同。動產質押的客體是有形動產;權利質押的客體是無形權利。
(2)標的物的轉讓與占有不同。動產質押,出質人將質押物交付給質權人;權利質押,以證券化債權質押,並將質押通知債務人。以股份、股票或者知識產權質押,依法辦理質押登記後轉移占有。
(3)質押的實現方式不同。動產出質,質押物以動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價款優先受償;權利質押是指質權人直接取代出質人的地位,行使出質人的權利。
抵押和質押的區別:
(1)抵押對象為動產和不動產;質押的客體是動產和權利。
(2)擔保物不轉移占有。質押物的轉讓和占有。
(3)當事人自願申請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需要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押物或者權利證書交付之日起生效。
(4)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物對應的管理部門;以股份或者知識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向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五)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抵押物獲得賠償;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約定將質押財產折價或者依法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清償債權。
留置權與質押的區別;
(1)留置權是在債權未清償前,扣押他人動產的權利。這種占有、扣押他人動產的權利是法律規定的(限於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合同、經紀合同),所以留置權是法定的擔保物權;質押壹般由當事人約定。
(2)留置權人占有、扣押動產是基於債務人未如期履行約定的義務;質權人占有質押物是基於擔保債權的實現。
(3)實現留置權,留置權人必須為債務人設定壹定的期限,並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不能清償時,留置權人可以處分留置權,實現債權;質押的實現是當債權已到期未清償時,質權人在通知出質人後,可以處分質押財產,實現債權,而不給予出質人清償債務的期限。
(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時,不能依據留置權返還原物,只能依據占有權返還原物;質押物被他人占用時,質權人可以依據質權請求返還質押物。
(5)留置權因喪失或債務人提供相當的擔保而消滅;質押物因質押而丟失,無法歸還。
(六)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合同依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如期清償前,留置債權人的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轉移給債權人占有,並以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7)留置權是合法的,當事人不能隨意創設,但允許協議排除;質押是當事人協議設定的,沒有排除質押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