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外匯行情大全網 - 助學貸款 - 簡述2007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的《關於加強有關部門商業房地產信貸管理的規定》的主要內容。

簡述2007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的《關於加強有關部門商業房地產信貸管理的規定》的主要內容。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加強商業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

根據2007年全國城鎮住房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務院關於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意見》(國務院發布)

[2007]24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等政策規定,現就加強商業地產信貸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是嚴格管理房地產開發貸款

商業銀行不得向資本金(所有者權益)比例低於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的項目發放任何形式的貸款;商業銀行不得向經國土資源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核實存在囤積土地和住房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貸款;商業銀行不得接受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作為貸款抵押物。

商業銀行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貸款只能通過房地產開發貸款科目發放,嚴禁發放房地產開發流動資金貸款或其他貸款科目。

商業銀行發放的房地產開發貸款原則上只能用於本地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跨地區使用。對於確需用於異地房地產開發項目且已落實相應風險控制措施的貸款,商業銀行在發放貸款前應向監管部門報告。

二、嚴格規範土地儲備貸款管理。

商業銀行不得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專門用於支付土地出讓金的貸款。以抵押方式向政府土地儲備機構發放貸款,貸款金額不超過被收購土地評估價值的70%,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第三,嚴格管理住房消費貸款

商業銀行應重點支持借款人購買首套中小套型自住住房,只能向購買主體結構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住房貸款。

商業銀行應根據誠實守信的原則,要求借款人在住房貸款合同中如實填寫購買首套住房的貸款相關信息。購買首套自住住房,建築面積小於90平方米的,貸款(含本外幣貸款,下同)首付款比例不低於20%;購買首套邢弢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上的自住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已使用貸款購房,申請購買第二套(含)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4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的1.1倍。而且貸款的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要隨著住房套數的增加而大幅提高,具體提高幅度由商業銀行根據貸款風險管理的相關原則自主確定,但借款人償還住房貸款的月支出不得高於它。

商業銀行不得發放貸款金額隨房地產評估值浮動、用途不明的住房抵押貸款;對於抵押房產,在購房人還清貸款之前,不得以重估後的凈值作為抵押發放額外貸款。

四、嚴格商品房貸款管理。

貸款購買的商品房應當是已竣工驗收的房屋。

商品房購房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於50%,期限不超過10年,貸款利率不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次利率的1.1倍。具體首付款比例、貸款期限和利率水平由商業銀行根據貸款風險管理的相關原則自主確定;以“商住兩用房”名義申請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45%,貸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業用房貸款管理規定》執行。

五、加強房地產信貸管理。

商業銀行受理房地產開發企業貸款申請後,應及時通過中國人民銀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查詢借款企業的信用狀況;貸款申請批準後,相關信息應當錄入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詳細記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基本信息、貸款金額、貸款期限、違約情況等。

商業銀行受理個人住房貸款申請後,應及時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查詢借款人信用狀況;貸款申請被批準後,應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詳細記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證號、購房套數、貸款金額、貸款期限、抵押情況、違約信息等。

六、加強房地產貸款監測和風險防範工作。

商業銀行應密切監測房地產價格變動及其對信貸資產質量的影響,切實加強商業房地產信貸管理和內控機制建設,積極防範房地產信貸風險。

人民銀行各分行、各銀監局要加強對轄內金融機構房地產信貸管理的“窗口指導”,加大對相關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跟蹤房地產信貸政策執行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報告。

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銀行、外商獨資商業銀行、中外合資商業銀行、外國銀行分行等。)要認真貫徹國家對房地產的宏觀調控政策,切實加強房地產信貸風險管理,根據本通知精神和國家各項房地產信貸政策規定,抓緊制定或完善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操作規程,並向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報告。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各政策性銀行不得發放商業房地產貸款。

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將本通知聯合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鄉信用社、外資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2007年9月27日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加強商業地產信貸管理的補充通知

銀發[2007]452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局,各國有

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進壹步落實《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商業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銀發〔2007〕359號,以下簡稱《通知》),根據國家住房消費政策和有關規定,現就《通知》第三部分“嚴格住房消費貸款管理”執行中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壹、按揭貸款的數量由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決定。

二是對已使用銀行貸款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家庭,其人均住房面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的,可按首套自住住房貸款政策執行,但借款人應提供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基於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對家庭住房總面積的查詢結果。當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統計部門去年公布的數據為準。其他按照二套房貸執行。

三、家庭已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再次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的,按前款規定辦理。

四、商業銀行應切實履行告知義務,要求借款人根據誠信原則提交房產、收入、戶籍、納稅等證明材料。各商業銀行發現其填寫虛假信息或提供虛假證明的,壹律不得受理其信貸申請。各商業銀行不得接受經核實的單位出具的虛假收入證明。對於上述情況的借款人和單位,商業銀行應及時向其所在地銀行業協會報告,銀行業協會負責收集上述信息並進行通報,監管部門將其納入重點檢查內容。

各商業銀行應根據《通知》和本補充通知精神,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備案。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將本通知聯合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鄉信用社、外資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200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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