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向航標射擊或者投擲物品;
(四)在航標上攀爬物品、拴牲畜、船只、漁具、爆炸物等。;
(五)其他損壞航標的行為。
第十六條禁止破壞航標輔助設施。
前款所稱航標輔助設施是指為航標及其管理人提供能源、水和其他必要物資而設置的各類設施,包括航標、直升機平臺、著陸點、碼頭、駁船、水塔、儲油罐、水井、油(水)泵房、電力設施、業務用房、專用道路和倉庫等。
第十七條禁止下列影響航標效能的行為:
(壹)在航標周圍二十米範圍內或者埋設有航標的地下管線的地面上打洞、挖坑、開挖土石方、堆放物品或者進行明火作業;
(二)航標周圍150米範圍內的爆破作業;
(三)在航標周圍500米範圍內焚燒;
(四)在無線電導航設施附近設置和使用影響導航設施工作效能的高頻電磁輻射裝置和設備;
(五)其他電力、通信線路依附於航標架空線路的;
(六)在航標周圍拋錨、拖錨、垂釣或者養殖水生生物;
(七)其他影響航標效能的行為。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單位和個人,由航標管理機關給予獎勵:
(壹)檢舉、控告危害航標的行為,有助於破案的;
(二)及時制止危害航標的行為,防止事故發生或者減少損失;
(三)打撈水上浮動航標並主動交給航標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設置、移動專用航標或者改變專用航標其他狀況的,由航標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重置、調整專用航標。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航標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壹)違反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在航標附近設置燈光或者音響裝置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種植植物的。
第二十壹條船舶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報告觸及航標的,航標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危及航標及其輔助設施或者影響航標效能的,由航標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軍事航標及其輔助設施或者影響軍事航標效能的,應當處以罰款,並由軍事航標管理機構移交航標管理機構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