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回的條件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應收賬款、存貨等。
問題2:在資產減值準則中,哪些資產發生減值後可以轉回?1.存貨減值:可以轉回。如果已出售減值產品,減值必須同時結轉。
2.固定資產:不能沖銷。
三。無形資產:不能轉回。
四。投資性房地產:
1.成本計量不可逆轉。
2.公允價值計量不受減值影響。
動詞 (verb的縮寫)金融資產:
1.交易性金融資產不折舊。
2.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以轉回。
3.應收賬款和貸款可以沖銷。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轉回。(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股票投資不通過損益轉回)
6.長期股權投資:不可逆轉。
d .遞延所得稅資產:可以轉回(在壹定條件下)。
問題3:根據中國企業會計準則,哪些資產減值損失可以轉回,哪些不可以轉回
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性房地產、固定資產、生產習慣生物資產、油氣資產、無形資產和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商譽。
主要是為了防止操縱利潤,但在國際會計準則(IAS)的某些部分是允許逆轉的。
問題四:資產減值損失哪些資產減值可以轉回?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壹旦提取,就無法轉回。
我要求學生記住上面的話:無長固(諧音骨)鑄(諧音頭)——希望對妳有幫助。
存貨和債權計提的減值損失可以轉回。
問題五:為什麽有的資產減值準備可以轉回,有的不能轉回?在正常情況下,適用資產減值標準的資產不能在未來期間轉回。考慮到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商譽等資產發生減值,壹方面價值恢復的可能性比較小,屬於永久性減值;另壹方面,考慮到會計信息的審慎性要求,為避免確認資產重估和操縱利潤,資產減值準則規定資產減值損失壹經確認,未來不能轉回。以前期間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只有在資產處置、出售、對外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債務重組用於清償債務時才能轉出。
(1)資產減值涉及的資產範圍:對子公司、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性房地產、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無形資產(包括資本化的開發支出)、油氣資產(油氣礦區和井及相關設施的已探明權益)和商譽等。
單獨記憶: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且必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的減值損失不予轉回。該長期股權投資的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處理。
(2)不涉及資產減值的資產範圍:存貨、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消耗性生物資產、建造合同形成的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未擔保余值、金融資產等。對於不適用資產減值標準的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後,如果公允價值在以後期間上升,可以轉回減值準備。
問題6:哪些資產可以轉回,哪些資產不能轉回,請總結壹下?壹般認為,如果在持有期間影響資產價值減記的因素已經消失,則應在原減記金額內恢復減記金額並轉回;非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以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減值準備在持有期間即使未來價值上升也不能轉回。然而,金融資產是特殊的。雖然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屬於非流動資產,但如果其價值回升,其減值準備可以在允許的範圍內轉回。
上述非流動資產減值準備不能轉回,因為其價值反彈的可能性不大,通常屬於永久性減值;另壹方面,考慮到會計信息穩定性的要求,為避免確認資產重估和操縱利潤,規定不得轉回。資產處置前,前期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不能轉回。
所以總結壹下:
1.存貨減值:可以轉回。如果已出售減值產品,減值必須同時結轉。
2.固定資產:不能沖銷。
三。無形資產:不能轉回。
四。投資性房地產:1。成本計量不可逆轉。2.公允價值計量不受減值影響。
動詞 (verb的縮寫)金融資產:1。交易性金融資產不折舊。
2.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以轉回。
3.應收賬款和貸款可以沖銷。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轉回。(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股票投資不通過損益轉回)
6.長期股權投資:不可逆轉。
7.遞延所得稅資產:可以轉回(在壹定條件下)。
問題7:哪些計提的減值損失可以轉回?1.金融資產:
1.交易性金融資產不折舊。
2.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以轉回。
3.應收賬款和貸款可以沖銷。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轉回。(如果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股票投資不會通過損益轉回)
2.存貨減值:可以轉回。如果已出售減值產品,減值必須同時結轉。
3.遞延所得稅資產:可以轉回(在壹定條件下)。
問題8:新會計準則下哪些減值準備可以轉回,哪些不能轉回?新會計準則規定:在正常情況下,資產減值準備壹經確認就不能轉回,這與我國的國際會計準則有很大不同。只有兩項新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不同,這是其中之壹。國際會計準則可以轉回資產減值準備。
這是根據我國的特點規定的。由於許多公司使用減值準備作為利潤調節器,我國規定資產減值準備壹旦提取就不能轉回,但不是所有的資產減值準備都可以轉回。新《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準備》並未對所有減值準備進行規範,僅規定了投資性房地產、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生物資產、油氣資產、無形資產和商譽。不在本準則範圍內的資產減值準備可以轉回。這些資產大多是流動資產,如存貨減值準備。
問題9:實務中,哪些科目的減值準備不能轉回以下各項:非特殊行業減值準備;流動資產有存貨跌價準備(可能)壞賬準備(可能)非流動資產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可能)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可能)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不可能)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按成本模式計量(不可能)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可能)在建工程減值準備(不可能)形成資產減值準備(不允許)商譽減值準備6528所謂轉回,是指當資產處置前原減值現象不再存在時,應在當期轉回。總結壹下可轉讓性的幾個規律:1、流動性強、交易市場活躍、可收回金額計量可靠、審計容易跟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