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借款人為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向銀行、小額貸款公司或者向其他個人借款並以自己的名義作為借款人簽署借款合同的,在法律意義上即為真正的借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內容按時向出借人支付借款利息並按時足額的清償借款本金。
借款人以本人並非實際用款人的理由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還款義務的,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借款人與實際用款人之間的任何約定只在雙方之間有效,並不對外發生效力。以自己的名為幫助他人向銀行借款的行為是非常冒險的,將成為相關債務的直接承擔人,借款人只能自行承擔相關責任後再根據與實際用款人之間的協議向實際用款人進行追償。
另外,如果借款人以獲取壹定利益為目的,與實際用款人惡意串通騙取金融機構貸款的,根據涉案金額大小和情節輕重有可能涉嫌構成金融詐騙罪,將依法受到刑法處罰。
不建議以自己名義為他人進行借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壹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壹並支付;借款期間壹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壹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壹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壹並支付。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