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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源市範寺村村長是誰

原告:劉小國,*,*,*,*。

委托訴訟代理人:翟付會,河南濤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南省濟源市思禮鎮範寺村民委員會,住所地:思禮鎮範寺村。

法定代表人:盧利娟,村委主任。

訴訟記錄

原告劉小國與被告河南省濟源市思禮鎮範寺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範寺村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壹案,本院於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小國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翟付會、被告範寺村委的法定代表人盧利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事實依據

原告劉小國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範寺村委支付工程款261271元及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自2019年8月22日起,按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計算至實際付款之日止)。事實和理由:自2013年起,其多次在被告處承包工程,2019年8月21日經雙方結算,被告***計欠款261271元未付。

被告範寺村委辯稱,對原告所述欠付工程款的數額沒有異議,但沒有能力壹次性支付;對原告主張的利息,不同意亦沒有能力支付。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及事實,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及有效證據,本院確認案件事實如下:自2013年起,原告陸續在被告處承包工程。2019年8月21日,經結算,被告範寺村委出具情況說明,載明:①劉小國在範寺村修路施工工程款***計788063元,付3次,分別是2萬元、55萬元、178427元,余額未付款39636元;②修橋工程款***計31069元;③範寺村借劉小國現金178536元;以上三項合計249241元;④修機井房未付款12030元。以上合計:249241元+12030元=261271元。該情況說明下方有被告時任支書劉玉東以及時任代理村委主任李艷的簽字,同時加蓋有範寺村委的公章。之後,被告範寺村委未再支付過款項。訴訟中,被告稱以上款項均已計入村委應付賬款中,並已上報至思禮鎮資管理中心。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截止2019年8月21日,被告範寺村委尚欠原告劉小國工程款等***計261271元的事實,有被告範寺村委出具的情況說明予以證實,被告範寺村委亦認可,本院予以確認。現原告要求被告範寺村委支付工程款等款項***計261271元,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範寺村委尚欠原告款項中涉及的工程款數額為82735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故本院認為利息應以82735元為基數,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壹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壹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判決如下:

判決結果

被告河南省濟源市思禮鎮範寺村民委員會於本判決生效後二十日內支付原告劉小國261271元及利息(以82735元為基數,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427元,減半收取2713.5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於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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