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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住房公積金提取需要哪些材料?

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濟南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提取人或單位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提取證明材料中未記載申請人姓名的,提供結婚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取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應當作為有效身份證件。

委托他人代為提取的,應當出具提取人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及相關證明材料。

壹、購房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壹)購買自有住房且未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提供所購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及稅務部門統壹印制的全款購房發票或濟南房地產企業全款收款收據原件及復印件。

(2)自住住房在異地購買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契稅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及稅務機關統壹印制的全額購房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三)符合房改政策有關規定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或有效購房發票原件及復印件和購房協議或房改分配表。

(四)購買拆遷安置自有住房且未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提供拆遷產權調換協議或房屋拆遷安置協議、拆遷安置補償安置表原件及復印件。

職工自建或翻建住房且未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提供證明材料:鎮級以上規劃部門批準建設和翻建的批準文件、房屋所有權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使用證)原件及復印件、購買建築材料的發票或工程預算原件及復印件。

自有房屋大修的,應提供證明材料: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使用證)原件及復印件或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需要大修的房管部門質監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購買建築材料的發票或工程預算原件及復印件。

列入住宅建築節能改造項目的,居民個人承擔的費用可以從住房公積金中提取。職工提取時應提供繳費憑證和項目實施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二、償還購買自有住房貸款本息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1)職工首次償還自有商業用房貸款應提供的證明材料:貸款查詢結果、網上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住房貸款合同原件記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貸款銀行出具的已償還滿壹年(最近十二期)的有效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2)職工償還自有住房商業貸款再次提取的,應提供證明材料: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住房貸款合同原件及壹年(最近十二期)有效還款證明或銀行出具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三)職工償還公積金貸款,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五章規定的材料;職工償還貸款組合的,按照本細則第十五條和第四章第(壹)、(二)項的規定提供材料。

職工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購房貸款的,應提供證明材料: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及貸款銀行出具的結清證明或提前還款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職工正式退休的,應提供證明材料:退休證原件及復印件或單位批準其退休的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證明材料:勞動能力鑒定部門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或民政部門出具的殘疾證(1-4級)原件及復印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出國(境)定居的,應提供證明材料:定居國(地區)的出入境批準文件或長期居留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在本市無自有住房,租金超過家庭工資收入15%的,應提供證明材料:證明* * *與家庭成員關系的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原件(家庭成員無收入的,應提供所在街道辦事處或社區的相關證明), 房管部門出具的無自有房屋證明、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證明、房管部門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房租發票等證明材料。

調離本市,已在新工作地設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應提供證明材料: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接收函原件及復印件、新工作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積金開戶證明。也可以通過異地轉賬的方式,將賬戶余額轉入新工作地的公積金中心。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需要繳納房租或物業費的,應提供證明材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原件及復印件、房屋租賃合同、房租發票、物業服務費發票。

失業或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以上,且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的,應提供證明材料:失業證或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非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濟南行政區域並離開本市提取的,應提供證明材料:

(1)非本市戶籍的,提供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戶口簿、本人社保轉移表或社保參保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二)戶籍遷出濟南行政區域的,提供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和遷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應提供證明材料: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醫院、公安部門或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及復印件,公證部門公證的繼承證明;有繼承或遺贈糾紛的,還應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律文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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