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實際居住並有合法職業的人員,允許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隨遷落戶。
1.在市區購買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上的成套新建商品住宅並取得房產證(含抵押住房)。
2.在市區購買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上成套二手商品住宅並取得房產證兩年以上(含抵押住房)。
3.在本市三縣壹市(章丘、平陰、濟陽、商河)居住三年以上的人員(指取得常住戶口三年以上的人員),在本市六區購買建築面積75平方米以上成套商品房並取得房產證(其他條件同上述第壹、二款)。
每套商品住宅(含二手房)5年內只能享受壹次購房落戶政策。其適用範圍是指2008年6月165438+10月7日起按購房政策遷入城六區並落戶的人員。該套商品住宅五年內不再享受上述購房落戶政策。居民申報購房並入住時,商品住宅房屋內不應有其他人的常住戶口。
房屋應在濟南市區購買,其建築面積以房產證上登記的建築面積為準,不包括地下室和車庫面積。
共有產權商品住房,共有產權為異地常住人口的,允許其中1人按購房相關條件在經濟上落戶;共有人壹方為濟南市常住戶口,另壹方為外地常住戶口的,不再按購房落戶政策辦理搬遷落戶。
第壹,購買房屋所需的證件。
1,家用應用;
2.住戶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3.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或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表明家庭成員關系的戶籍證明,遷入三縣壹市的居民需提供戶口簿;
4.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經濟生活證明;
5.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
6.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原件及復印件(僅限購買新建成套商品房),買賣協議、購房發票原件及復印件(僅限購買二手商品房);
7.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二、引進人才落戶辦理所需證件。
1,家用應用;
2.用人單位證明;
3.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4.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或者表明家庭成員關系的戶籍證明;
5、學歷、學位、職稱證書及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或獲得國家、省科技獎,或擁有國家發明專利技術等級及榮譽證書等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6.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經濟戶口證明;
7.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8.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婚證明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未婚證明(僅限隨遷未婚子女);
9、有關部門出具的繳納養老保險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僅限條件5);
10,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有派出所的城鎮,以派出所轄區為戶口管轄地;未設公安派出所的鄉、鎮,以鄉、鎮管轄為戶口管轄。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是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的戶口登記機關協助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在戶口所在地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部隊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畜牧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帳戶。,應由指定的合作社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登記在戶口。
第四條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簿。設有公安派出所的城市、水域、鎮,應當向每戶發放戶口簿。農村合作社為單位發放戶口簿;戶口本不發給合作社以外的戶口。戶口簿、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與監督員居住在同壹地點的,為壹戶,以監督員為戶主。壹個獨立的家庭,由我當家。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等單位和公共宿舍的戶籍有壹戶或分戶的。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