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材料的提取:
(1)購房提取需提供的材料:
1、購買本市自有住房的,應提供所購住房的《不動產登記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未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書的,需提供在濟南市不動產登記系統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及稅務機關統壹印制的濟南市房地產企業全額購房發票或全額付款收據原件及復印件。
2、按房改政策有關規定購買本市自有住房的,應提供所購住房的《不動產登記證》(《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和有效購房發票,或房改分配表原件及復印件和有效購房發票。
3、購買本市自有房屋拆遷安置的,應提供房屋拆遷安置協議、補交房屋差價的有效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4.異地自購住房的,應提供不動產登記證明(房產證)、契稅完稅證明、稅務機關統壹印制的全款購房發票原件及復印件、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
建設、改造、大修和提取材料應提供:
1.職工建造、翻建、大修自建房的,應提供證明材料:鄉級及以上有關部門批準建造、翻建、大修的批準文件,不動產登記證(房產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使用證)原件及復印件,購買建築材料的發票或工程預算表原件。
2、列入居住建築節能改造項目的,由居民個人承擔,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提取時應提供繳費憑證及項目實施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三)償還自有住房貸款本息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1.職工首次以自有住房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的,應提供證明材料:人民銀行出具的借款人個人信用報告、在濟南市不動產登記系統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房貸款合同原件、貸款銀行出具的已償還滿壹年(最近十二期)的有效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2.職工償還自有住房商業銀行住房貸款再次提取的,需提供本項第1項中國人民銀行出具的借款人個人信用報告以外的所有材料。
3、職工償還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只需按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提供身份證明;償還公積金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和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應按商業銀行住房貸款償還規定提供材料。
(四)租房材料:租住商品房提取的,單身職工提供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並當場簽署《個人婚姻狀況聲明書》;已婚職工提供結婚證或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配偶身份證原件。單身職工或夫妻在濟陽、商河、平陰、章丘有公積金繳存地的,需提供繳存地房管部門出具的單身職工和夫妻雙方無私有產權住房證明原件。提取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和租金支付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5)繳納住宅維修資金應提供的證明材料:已購房產的不動產登記證書原件或已在濟南市不動產登記系統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2065438+2008年3月7日以後出具的有效住宅維修資金繳納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6)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需要繳納房租或物業費的,需提供證明材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原件及復印件、房屋租賃合同、房租發票、物業服務費發票等。
(七)繳存職工每年可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物業費,每人每年只能申請提取壹次,每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1萬元,並按要求提供身份證明材料;申請人也可在公積金中心網站服務大廳在線辦理此項業務,公積金中心將定期向個人賬戶支付提取金額;如果次年需要提取,應再次辦理。
(八)失業或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以上,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的,應提供證明材料:失業證或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九)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並離開本市的,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非本市戶籍職工,需提供異地社保部門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戶口本、本人社保轉移表或社保參保證明等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2.職工戶籍遷出濟南行政區域的,需提供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和遷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10)出國(境)定居需提供的證明材料:定居國(地區)移民批準文件或長期居留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11)職工正式退休的,需提供的證明材料:退休證或單位批準其退休的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1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證明材料:勞動能力鑒定部門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或民政部門出具的殘疾證(等級1-4級),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13)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應提供證明材料: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醫院或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經公證部門公證的繼承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有繼承或遺贈糾紛,還應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律文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②已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租金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如果沒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將計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憑證。職工憑提取憑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批準支取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支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