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抵押貸款的集體土地:經發包方同意的農民依法承包的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該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占用範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不可以抵押貸款的集體土地:集體土地所有權;鄉鎮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集體土地;被依法查封的集體土地。
集體土地包括的的範圍
1、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以外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也就是說,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原則上屬於集體所有。如果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則屬於國家所有。應註意的是,這裏所說的法律指的是狹義的法律,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
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是指的農村中包括有建築物和沒有建築但是用於修建農房的空白地;自留地是指農業集體化以後,集體經濟組織從集體所有的土地中劃配給社員個人長期使用的少量土地;自留山也是農業集體化以後,集體經濟組織從集體所有的山地中劃配給社員個人長期使用的栽種樹木或摘取柴草的少量土地或者山地。
3、鄉鎮或村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修建並管理的道路、水利設施用地,分別屬於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
4、鄉鎮企業使用本鄉鎮、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權轉為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經依法批準的鄉鎮、村公***設施、公益事業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分別屬於鄉鎮、村農民集體所有。
5、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批準以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與其他單位或個人舉辦聯營企業的,或者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批準以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作價入股,舉辦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聯鄉鎮企業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