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工作,應按照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與金融改革緊密銜接的原則,在堅持土地公有制性質不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前提下進行。對符合規劃、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入市和具備入市條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
嚴把貸款條件,是控制貸款風險、順利在試點地區推動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業務開展的必要手段。依法持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符合土地總體規劃及城鄉規劃、未設定優先受償的其他他項權利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並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盡職調查時對借款人是否有資質、抵押物權屬是否清晰、價值評估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規劃、是否容易處置變現等問題進行詳細的調查,力爭防範貸款風險,提高資產質量。
法律依據:《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是指以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抵押財產,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借款人發放的在約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貸款。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存量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為工礦倉儲、商服等經營性用途的土地。
第五條 在符合規劃、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入市的和具備入市條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地上的建築物應壹並抵押。
前款所稱具備入市條件是指,尚未入市但已經依法進行不動產登記並持有權屬證書,符合規劃、環保等要求,具備開發利用的基本條件,所有權主體履行集體土地資產決策程序同意抵押,試點縣(市、區)政府同意抵押權實現時土地可以入市的情形;尚未入市但改革前依法使用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依法進行不動產登記並持有權屬證書,按相關規定辦理入市手續,簽訂土地使用合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