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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萬火急,洛陽76號文件及其內容,還是復印件。

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洛陽市城中村改造實施辦法的通知

羅政辦[2009]7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洛陽市城中村改造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同意,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9年7月12日

洛陽市城中村改造實施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推進和規範城中村改造,加快城市化進程,改善人居環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中村,是指本市建成區內農民使用集體土地,以村民委員會為組織形式聚居的村莊或街區。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安置房,是指按照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經區人民政府認定用於安置村民的新建房屋、村(組)辦公樓和集體經濟組織業務用房。

第四條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標:通過城中村改造,使原村民聚居的村莊或街區成為規劃合理、公共服務設施完善、居住條件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基礎設施完善的現代化城市社區。

第五條城中村改造的基本原則是:政府主導、區級負責、市場運作、群眾自願、因地制宜、壹村壹案、積極推進、講求實效。

第六條城中村改造方式:根據實際情況,村(組)可以自行組織改造,也可以村(組)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合作實施改造,也可以引進開發企業實施改造。市政府鼓勵各區、鄉、村(組)在保證村(組)和村民利益的前提下,積極探索轉型新路子。

自行改造的村(組)應成立集體或村民股份開發公司負責運營。

在統籌規劃的前提下,需要改造的城中村可以壹次性整體改造,也可以分步改造。

第七條城中村改造由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組織和協調。各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城中村改造。市規劃、國土資源、建設、財政、房管、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人防、公用事業、文物、電力、通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八條城中村改造應當按照統壹政策、統壹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依法保護村(組)和村民的合法權益,統籌兼顧國家、集體和投資者的利益。

第二章計劃管理

第九條市規劃部門應當依據城鄉規劃法,會同市國土資源、建設、房管等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編制本市城中村改造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作為指導本市城中村改造的依據。

第十條需要城中村改造的,應當將城中村所有土地納入城中村整體改造的統壹規劃。在實施整村改造中,因改造需要,城中村周邊與城中村的交叉地塊可納入城中村改造範圍,享受相應政策。

第十壹條村莊改造規劃,應當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要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

第十二條城中村改造應當在規劃指導下合理確定移民開發比例。安置開發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市場情況和相關政策變化確定並公布。本辦法所稱安置房開發比例,是指安置房建築面積與配套商品房開發建築面積之比。

第十三條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城中村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中村改造項目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規劃部門審批,作為實施城中村改造的依據。

第十四條城中村建設詳細規劃應當以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結合開發建設項目,充分聽取村民意見,按照國家有關規範要求,合理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

第十五條城中村改造項目開發建設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辦理後續規劃審批手續。

第三章土地管理

第十六條城中村改造用地納入全市土地利用計劃。除市級以上城市規劃和重大公益性建設項目涉及的市政公用設施外,城中村現有土地應當用於城中村改造,不得審批與城中村開發改造無關的項目。

第十七條城中村改造範圍內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用地應當以劃撥方式提供。安置房建設用地可以以劃撥方式供地,也可以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地。

第十八條當所有城中村改造用地不能滿足改造需要,或者經文物部門認定的安置開發比例範圍內部分土地依法不得用於安置和商業開發時,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出讓轄區內其他地塊進行改造。超出規定安置開發比例的土地納入市人民政府統壹收購儲備。

第四章建設、拆遷和安置

第十九條城中村改造主體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質的拆遷單位拆遷。

第二十條實施拆遷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村民(股東)會議或者代表大會討論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正式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二十壹條城中村房屋拆遷實行實物安置和貨幣安置兩種方式,拆遷人可以自主選擇。

第二十二條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安置的,二層以下(含二層)的合法建築物按市場評估價予以補償。

被拆遷人選擇實物安置的,二層以下(含二層)合法建築內的有效面積和相等面積予以安置。

第二十三條被拆遷人選擇實物安置時,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築面積低於人均3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築面積給予補差安置,補差面積按照安置房成本價結算。

第二十四條被拆遷人選擇實物安置的,每戶安置面積超出安置面積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面積按安置房成本結算。超過1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結算。

第二十五條城中村改造中,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參照洛陽市國有土地房屋拆遷相關標準執行。

第二十六條未經合法批準和法定程序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按違章建築處理,不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非城中村村民或者本村已有宅基地的村民,在村莊改造時不享受本村村民安置政策。具體安置辦法由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八條對村(組)合法辦公用房、集體經濟用房和其他集體房屋的拆遷,應當給予同等面積的安置。

第二十九條在城中村改造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設壹定面積的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解決困難居民的住房問題。

第五章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設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經市舊城改造領導小組審核並報市政府常務會議批準後,土地出讓金和土地收益由市財政在10個工作日內等額撥付給項目所在區人民政府,專項用於被拆遷村民補償安置和公共設施配套建設。

2.安置房建設中涉及的人防工程搬遷費用參照保障性住房政策執行;文物鉆探費、考古發掘費按人工費收取;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房屋初始交易手續費、房屋土地所有權初始登記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資金、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等政府性基金。

3.在市政權限範圍內設置的安置房建設涉及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電信、廣播電視等綜合管網的開辦費、安裝費等非維護、非使用性經營服務性收費,予以免收;市、區政府有關部門所轄單位收取的其他經營服務性費用,原則上按標準的30%繳納。

第三十壹條城中村改造規定的拆遷安置和開發比配套開發商品房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經市舊城改造領導小組審核並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批準,土地出讓金在扣除上解的3%、10%廉租住房保障基金、農業發展基金、2%征地預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後,由市財政在10個工作日內等額撥付給項目所在區人民政府, 其中將專項用於彌補被拆遷村民補償安置的不足。

2.商品房建設中涉及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用參照保障性住房政策執行;文物鉆探費、考古發掘費按人工費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房屋初始交易手續費、房屋土地所有權初始登記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按標準的30%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基金和其他政府性基金應當按規定繳納。

3.市政權限內設置的商品住宅建設涉及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電信、廣播電視等綜合管網的開通費、初裝費等非維護、非使用性經營服務費,按30%的標準繳納;屬於經營服務性支出的,應給予壹定的優惠。

第三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在城中村開發改造中產生的財政收入,應當納入當年財政預算。除城中村改造獎勵資金外,其余資金應當全部撥付給城中村改造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用於城中村改造中被拆遷村民的補償安置和市政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

第六章村民利益保護

第三十三條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過渡安置期間妥善安排困難群眾的教育和生活。

第三十四條城中村村民轉為城鎮居民,統壹納入城鎮就業管理範圍。因城中村改造增加就業崗位,應優先考慮原村村民。城中村改制後,符合條件的城中村失業村民可享受市、區人民政府相關就業扶持政策。

第三十五條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金,扶持城中村村民就業創業。資金可以從上級劃撥給區人民政府的土地收益和本轄區內城中村改造形成的財政收入中提取。

第三十六條城中村改造後,城中村原村民應當逐步納入醫療、就學、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

第三十七條城中村改制後,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原村民應當及時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未改制村的困難群眾,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參照城鎮居民標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章組織和領導

第三十八條市舊城開發改造(城中村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政策制定。

市舊城開發改造(城中村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城中村改造的審批、協調、監督、考核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八章城中村改造審批程序

第四十條具備成熟改造條件的城中村應當逐級向鄉(鎮)、街道辦事處、區人民政府申請城中村改造。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統壹要求,組織對城中村基本情況進行調查登記,擬定城中村改造規劃,經村民(股東)大會或者代表大會形成決議,在村(組)內公示,由區人民政府報市舊改辦,經市舊改辦審核同意後實施。

第九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壹條城中村改造項目審批,實行“壹站式”辦公,建立項目審批綠色通道,提高工作效率。其“壹站式”辦公實施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城中村改造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特殊情況,由市舊城開發改造(城中村改造)領導小組或者區人民政府依據職權予以解決。

第四十三條實行城中村改造安置保證金制度。凡實施城中村改造的,在改造拆遷前,開發建設企業應向當地區人民政府繳納項目補償安置費用5-10%的安置保證金,待被拆遷村民安置到位後返還安置保證金。

第四十四條實行城中村改造移民資金監管制度。各區人民政府對城中村改造涉及的開發建設企業拆遷補償安置所需資金進行全程監管,管理辦法參照《洛陽市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對前期參與城中村改造但未取得城中村土地使用權的企業,或者在城中村開發改造過程中非正常退出的企業,由所在區人民政府與開發建設企業* * *協商解決,並以協議形式約定後,方可介入城中村改造。

第四十六條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采取開設專欄、專題、采訪等形式。,進壹步加大對城中村改造的宣傳力度,營造濃厚的輿論氛圍,以獲得全市各地更廣泛的支持。

第四十七條建立城中村改造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城中村改造要納入市、區年度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實行目標管理,嚴格考核。舊城改造辦公室應當制定城中村改造規劃,確定年度城中村名單,實行城中村名單登記備案制度。

市人民政府設立專項獎勵資金,用於城中村改造。對推進城中村改造速度快、效果好的區人民政府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未取得合法手續在村集體土地上進行建設的,市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等部門和村所在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村(組)應當予以制止並依法查處。

第四十九條在城中村改造中,有關國家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城中村改造中違法違規的開發建設企業,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無理阻撓正常拆遷工作的居民進行圍攻、辱罵或者毆打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市郊區村莊改造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壹條本辦法自2009年7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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