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全面推進農業“三項補貼”改革的通知》
二、主要內容
2016年起,農業“三項補貼”改革在全國全面推開,即農業“三項補貼”合並為農業支持保護補貼,政策目標調整為支持耕地地力保護和糧食適度規模經營。中央財政已提前下達2016年度耕地地力保護農業支持保護補助資金全部到位,其中對黑龍江省、廣東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資金,包括支付給農業部直屬農場、兵團職工的耕地地力保護資金,由農業部直屬墾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當地省級財政、農業部門研究落實;年度執行中下達的農業支持保護補貼資金全部用於支持糧食適度規模經營;中央財政通過上述部門預算向農業部直屬墾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儲糧總公司下達農業支持保護補貼,全部用於支持糧食適度規模經營。
(1)加強耕地地力保護。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資金,補貼對象原則上是擁有耕地承包權的農戶;補貼的依據可以是二輪承包耕地面積、應稅耕地面積、確認耕地面積或糧食種植面積等。具體壹類區或多類區由省級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確定;補貼標準由地方政府根據補貼資金總量和確定的補貼依據確定。對已用作畜牧場的耕地、林地、糧田地塊轉為保護性農用地、非農征(占)用耕地,以及拋荒多年、占補平衡中“補償”面積和質量達不到耕種條件的耕地,不再給予補助。鼓勵各地創新方式方法,以綠色生態為導向,提高農作物稭稈綜合利用水平,引導農民綜合采取稭稈還田、深松整地、減少化肥農藥用量、施用有機肥等措施。,切實加強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自覺提高耕地地力。
(二)推進糧食適度規模經營。用於糧食適度規模經營的補貼資金原則上每年按2016的規模從農業支持保護補貼資金中撥付,並根據後續年度農業支持保護補貼預算安排進行同比例調整,重點支持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新型經營主體,體現“誰有多種糧,誰優先”。各地要堅持因地制宜、簡單高效、公平合理的原則,進壹步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農業生產率、土地產出率和資源利用率。鼓勵各地創新對新型經營主體的支持方式,以貸款貼息、重大技術推廣、服務補貼等方式支持新型經營主體發展多種形式的糧食適度規模經營,不鼓勵對新型經營主體進行直接現金補貼。對新型經營主體可給予不超過貸款利息50%的貼息。對於重大技術推廣和服務補貼,可以采取“先服務後補貼”的形式,給予物化補貼。要加快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在糧食生產托管服務、病蟲害統壹防治、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農業面源汙染防治等方面,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經營性服務組織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開展公益性服務,積極探索財政資金向組織成員轉化資產量化。
近年來,糧食適度規模經營補貼資金要按照財政部、農業部、銀監會印發的《關於財政支持建立農業信用擔保體系的指導意見》(財農[2015]121號),重點支持農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中央財政下達地方農業支持保護補貼資金支持糧食適度規模經營,統籌用於資本金註入、擔保費補貼、風險補償等方面。通過強化銀企合作機制,著力解決糧食適度規模經營新型經營主體“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努力用三年時間建成政策性、自主性、聚焦農業、覆蓋全國的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各地要充分發揮財政註資的作用,盡快啟動農業信貸擔保業務的運作,並根據業務發展情況合理確定財政註資的規模和節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