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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在抵押登記質押備案期間不可以辦理轉讓登記

機動車在抵押登記、質押備案期間,不可以辦理轉讓登記。

這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旨在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車輛交易市場的正常秩序。

壹、機動車抵押登記與質押備案的含義

機動車抵押登記是指車主將機動車作為擔保物,向金融機構或其他債權人申請貸款時,依法在車輛管理部門進行的登記手續。質押備案則是指車主將機動車交付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務的擔保,並在車輛管理部門備案的行為。

二、機動車在抵押登記、質押備案期間不得辦理轉讓登記的原因

在機動車處於抵押登記或質押備案的狀態下,車輛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受到限制。此時,車主雖然仍對車輛享有所有權,但無法自由處分該車輛。因此,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利益,避免債務糾紛,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機動車在抵押登記、質押備案期間不得辦理轉讓登記。

三、違反規定的後果

如果車主在機動車抵押登記、質押備案期間擅自辦理轉讓登記,不僅可能導致轉讓行為無效,還可能承擔違約責任和法律責任。同時,對於購買該機動車的第三方來說,由於車輛存在權利瑕疵,其權益也可能受到損害。

綜上所述:

機動車在抵押登記、質押備案期間不可以辦理轉讓登記,這是為了維護車輛交易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車主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擅自辦理轉讓登記。對於購買機動車的第三方來說,也應註意核查車輛的權利狀態,避免購買存在權利瑕疵的車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二十壹條規定: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

第四十壹條規定: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和國物權法》

第二百壹十二條規定: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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