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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政策工具的變革

中國存款準備金制度的改革

(壹)、存款準備金制度概述

存款準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準備的資金,金融機構按規定向中央銀行繳納的存款準備金占其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準備金率。存款準備金制度是在中央銀行體制下建立起來的,世界上美國最早以法律形式規定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繳存存款準備金。存款準備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證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後才逐漸演變成為貨幣政策工具,中央銀行通過調整存款準備金率,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供應能力,從而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

存款準備金及存款準備金率包括兩部分,中央銀行規定的存款準備金率被稱為法定存款準備率,與法定存款準備率對應的準備金就是法定準備金。超過法定準備金的準備金叫做超額準備金(國內習慣於稱其為備付金),超額準備金與存款總額的比例是超額準備率(國內常稱之為備付率)。超額準備金的大小和超額準備率的高低由商業銀行根據具體情況自行掌握。

(二)、中國存款準備金制度的演變

中國的存款準備金制度是在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後建立起來的,近20年來,存款準備金率經歷了六次調整。

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按存款種類規定了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企業存款為20%,農村存款為25%,儲蓄存款為40%。過高的法定存款準備率使當時的專業銀行資金嚴重不足,人民銀行不得不透過再貸款(即中央銀行對專業銀行貸款)的形式將資金返還給專業銀行。

為克服法定存款準備率過高帶來的不利影響,中國人民銀行從1985年開始將法定存款準備率統壹調整為10%。

1987年和1988年,中國人民銀行為適當集中資金,支持重點產業和項目的資金需求,也為了緊縮銀根,抑制通貨膨脹,兩次上調了法定準備率。1987年從10%上調為12%,1988年9月進壹步上調為13%。這壹比例壹直保持到1998年3月20日。

中國的法定準備金存款不能用於支付和清算,金融機構按規定在中國人民銀行開設壹般存款賬戶,統稱備付金存款賬戶,用於資金收付。1989年,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備付率做了具體規定,要求保持在5%—7%。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各家銀行經營的特點重新確定了備付率,工行、中行不低於6%,建行、交行不低於5%,農行不低於7%。

到了1998年,隨著中國經濟形式的變化和銀行體制改革的推進,當時的存款準備金制度出現了不少缺陷,必須進行改革。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從 1998年3月21日起,對存款準備金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主要內容是:將原來各金融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的準備金存款和備付金存款兩個賬戶合並,稱為準備金存款賬戶;法定存款準備率從13%下調到8%,超額準備金及超額準備率由各金融機構自行決定;對各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準備金按法人統壹考核;對各金融機構法定存款準備金按旬考核;金融機構按法人統壹存入人民銀行的準備金存款低於上旬末壹般存款余額的8%,人民銀行對其不足部分按每日萬分之六的利率處以罰息。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在人民銀行準備金存款賬戶出現透支,人民銀行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金融機構不按時報送旬末壹般存款余額表和按月報送月末日計表的,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八條予以處罰。上述處罰可以並處;調整金融機構壹般存款範圍。將金融機構代理人民銀行財政性存款中的機關團體存款、財政預算外存款,劃為金融機構的壹般存款。金融機構按規定比例將壹般存款的壹部分作為法定存款準備金存入人民銀行。

1999年11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11月21日起下調金融機構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由8%下調到6%。

從2003年9月2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提高存款準備金率1個百分點,即存款準備金率由現行的6%調高至7%。

從2004年4月25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實行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制度。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制度的主要內容是,金融機構適用的存款準備金率與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狀況等指標掛鉤。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越低、不良貸款比率越高,適用的存款準備金率就越高;反之,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越高、不良貸款比率越低,適用的存款準備金率就越低。實行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制度可以制約資本充足率不足且資產質量不高的金融機構的貸款擴張。此項政策調整不影響企業和居民的經濟生活。考慮到中國各類金融機構改革進程的差異,尚未進行股份制改革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暫緩執行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制度。

根據當前的宏觀經濟形勢,自2004年4月25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將資本充足率低於壹定水平的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提高0.5個百分點,執行7.5%的存款準備金率。其他金融機構仍執行現行存款準備金率。

存款準備金率歷次調整次數 時 間 調整前 調整後 調整幅度 備 註

31 2008年12月25日 14% 13.5% ↓0.5%

30 2008年12月05日 16% 14%↓2% (下調中小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2個百分點;下調工行、農行、 中行、建行、交通銀行、 郵政儲蓄銀行等大型金融機構 存款準備金率1個百分點。)

29 2008年10月15日 16.5% 16% ↓0.5%

28 2008年9月25日 17.5% 16.5 ↓1% (除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郵政儲蓄銀行暫不下調外, 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下調1個百分點,汶川地震重災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下調2個百分點。)

27 2008年06月25日 17% 17.5% ↑0.5% (汶州地震重災區法人金融機構暫不上調。)

26 2008年06月15日 16.5% 17% ↑0.5% (汶州地震重災區法人金融機構暫不上調。)

25 2008年05月20日 16% 16.5% ↑0.5%

24 2008年04月25日 15.5% 16% ↑0.5%

23 2008年03月25日 15% 15.5% ↑0.5%

22 2008年01月25日 14.5% 15% ↑0.5%

21 2007年12月25日 13.5% 14.5% ↑1%

20 2007年11月10日 13% 13.5% ↑0.5%

19 2007年10月25日 12.5% 13% ↑0.5%

182007年09月25日 12% 12.5% ↑0.5%

172007年08月15日 11.5% 12% ↑0.5%

16  2007年06月05日 11% 11.5% ↑0.5%

15  2007年05月15日 10.5% 11% ↑0.5%

14  2007年04月16日 10% 10.5% ↑0.5%

13  2007年02月25日 9.5% 10% ↑0.5%

12  2007年01月15日 9% 9.5% ↑0.5%

112006年11月15日 8.5% 9% ↑0.5%

102006年08月15日 8% 8.5% ↑0.5%

9 2006年07月05日 7.5% 8% ↑0.5%

8 2004年04月25日 7% 7.5% ↑0.5% (並對部分城市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實施差別存款準備金率。)

7 2003年09月21日 6% 7% ↑1%

6 1999年11月21日 8% 6% ↓2%

5 1998年03月21日 13% 8% ↓5%

4 1988年9月 12% 13% ↑1%

3 1987年 10% 12% ↑2%

2 1985年 央行將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統壹調整為10%

1 1984年 央行按存款種類規定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企業存款20%,農村存款25%,儲蓄存款40%

央行再貸款與再貼現政策的改革

(壹)、再貸款政策

再貸款,即中央銀行作為“銀行的銀行”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中央銀行通過控制對商業銀行的貸款額,就可以達到控制和調節貨幣供應量和信貸規模的目的。

改革以來中國的中央銀行的再貸款是與信貸規模管理配套使用的壹項重要的貨幣政策工具。按再貸款期限長短不同,中國中央銀行的再貸款可分為三種類型:年度性貸款、季節性貸款和日拆性貸款。為了提高再貸款政策的靈活性、有效性。中央銀行已把再貸款的重點放在季節性和日拆性貸款上。因為季節性和日拆性貸款期限短,有利於中央銀行根據經濟狀況進行及時的調節。再貸款作為中國中央銀行的主要資產業務,80年代末期在資產總額中占 75%左右,90年代後再貸款規模雖然有所下降,但仍占較大比重,到了1999年再貸款資產占銀行總資產的比重也約為43.49%,相比美國的情況,再貸款額僅占美國中央銀行資產總額的1%左右。巨額再貸款保證了信貸計劃的實施,是中國貨幣直接調控的壹大特色,但同時也是貨幣失控的原因之壹。在中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中國的貨幣供應調控手段要由直接調控向間接調控轉變,貨幣政策工具也面臨著重大的更新,再貸款政策的作用會逐漸弱化。

1997年底,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關於改進國有商業銀行貸款規模管理的通知》,決定從1998年1月1日起,取消國有商業銀行貸款限額的控制,在推行資產負債比率管理和風險管理的基礎上,實行“計劃指導,自求平衡,比率管理,間接調控”的新的管理體制。這標誌著中國中央銀行金融宏觀調控方式的重大改革,中國人民銀行將從過去依靠貸款規模指令性計劃控制,轉變為指導性計劃引導,並以指導性計劃執行情況作為中央銀行宏觀調控的監測目標。

這壹信貸管理體制的重大變化,也意味著中國人民銀行要對再貸款政策工具進行調整,並且在後來的幾年中再貸款的功能確實發生了壹些明顯的變化:主要表現為再貸款規模在逐步縮小,對貨幣調控的能力下降。1999年中國人民銀行對存款貨幣銀行的貸款規模為15373.9億元,到了2004年下降到了9376.35億元。如果從相對比重看,下降的更明顯,1999年再貸款規模占中國人民銀行總資產的規模為43.49%,2004年中該比重下降為11.92%。需要指出的是,在再貸款總體規模下降的情況下,中央銀行壹方面對符合條件的中小金融機構大幅增加再貸款,發揮它們在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1998年到2001年,人民銀行對這類金融機構的再貸款逐年增加,累計增加了800多億元;另壹方面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社的貸款也是逐年增加,2000年、2001年、 2002年分別增加了333億、200億、260億的再貸款支持農村信用社發展和農村經濟建設。

2004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實行再貸款浮息制度的通知》,決定從2004年3月25日起實行再貸款浮息制度。再貸款浮息制度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授權的範圍內,根據宏觀經濟金融形勢,在再貸款(再貼現)基準利率基礎上,適時確定並公布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加點幅度的制度。實行再貸款浮息制度不涉及企業和居民個人。再貸款浮息制度的基本內容是對期限在1 年以內、用於金融機構頭寸調節和短期流動性支持的各檔次再貸款利率,在現行再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加0.63個百分點。以 20天以內再貸款為例,現行基準利率為2.7%,加點浮息後為3.33%。再貼現利率在現行再貼現基準利率2.97%的基礎上加0.27個百分點,加點浮息後利率為3.24%。為支持農村經濟發展,農村信用社再貸款浮息分三年逐步到位,且到位後加點幅度減半執行。

實行再貸款浮息制度是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的又壹重要步驟,有利於完善中央銀行利率形成機制,逐步提高中央銀行引導市場利率的能力;有利於理順中央銀行和借款人之間的資金利率關系,提高再貸款管理的科學性、有效性和透明度;有利於再貸款利率制度逐步過渡到國際通行做法。

(二)、再貼現政策

再貼現是指金融機構為了取得資金,將未到期的已貼現商業匯票再以貼現方式向中央銀行轉讓的票據行為,是中央銀行的壹種貨幣政策工具。再貼現政策的調整不僅可以影響到市場中貨幣的數量,更重要的是再貼現利率的調整會影響市場的利率水平,從而對經濟產生重大影響。

中國再貼現政策的發展是建立在票據市場發展的基礎上的。1980年,根據中***中央關於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利用市場調節搞好經濟的要求,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著手研究票據貼現問題,並決定先在兩個區辦事處試點。1981年,人民銀行上海市楊浦和黃浦兩個區辦事處合作試辦了第壹筆同城商業承兌匯票貼現,之後上海市徐匯區辦事處、安徽省天長縣支行又合作試辦了第壹筆異地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之後上海市分行向總行提出了《關於恢復票據承兌、貼現業務的請求報告》,總行對報告作了批復,肯定了其試點,並決定在重慶、沈陽、河北等部分地區進行票據承兌、貼現業務的試點。經過幾年的探索,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商業匯票承兌、貼現暫行辦法》,並決定從1985年起在全國開展這項業務。

隨著票據業務的發展,中國人民銀行也開始著手開展再貼現業務,進壹步發揮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作用。

1986年人民銀行又頒布了《再貼現試行辦法》,開始對專業銀行辦理再貼現業務。1988年,針對全國大範圍的貸款拖欠情況,作為清理拖欠的壹項措施,提出進行銀行結算制度改革,要求大力推行商業票據,將企業間的商業信用關系票據化。1988年12月,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頒布了《銀行結算辦法》和《銀行結算會計核算手續》,對商業匯票的結算、承兌、貼現、再貼現的處理程序和會計核算手續作了明確的規定,1991年國家在組織清理三角債工作貼現,從而進壹步推動了銀行貼現、再貼現業務的發展。同年9月份,針對商業匯票推行以來出現的壹些問題,例如有些企業和銀行為套取銀行資金,違反規定簽發、承兌和貼現商業匯票等,人民銀行頒發了《關於加強商業匯票管理的通知》,進—壹步規範了商業匯票的使用和銀行票據承兌與貼現行為。

黨的十四大提出建立市場經濟體制以後,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1994年,人民銀行先後頒發了《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再貼現辦法》和《商業匯票辦法》,提出要加強人民銀行金融宏觀調控,對於貨幣信貸總量的控制,要由過去的信貸規模為主的直接控制逐步轉向運用社會信用規劃、再貸款、再貼現等手段的間接控制,減少信用放款,增加再貼現和抵押貸款。同時,人民銀行也開始將再貼現政策作為貨幣政策的工具加以運用,實施金融宏觀調控。1994年l0 月,中國人民銀行第壹次專門安排了100億元再貼現資金,專項用於煤炭、電力、冶金、化工和鐵道五行業以及棉花、生豬、煙葉、食糖四種農副產品已貼現票據的再貼現。通過壹段時間的實踐:再貼現政策已真正開始作為貨幣政策工具在控制貨幣供應量、調整產業結構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1995年《票據法》的頒布,對於票據的推廣使用以及貼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1996年再貼現業務得到迅速發展,再貼現由國家支持的“五行業,四產品”輻射到各行各業,成為基層人民銀行解決商業銀行臨時性資金困難的主要途徑。但1997年的亞洲金融危機又使再貼現業務發展受到了沖擊。因為商業銀行把防範信貸風險、保全金融資產放在其業務發展的重點。銀行在控制總量的同時,嚴格票據簽發的審查,從而使商業票據承兌和貼現量大為降低。

1998年後,再貼現業務真正迎來前面發展和深化的階段,1998年3月,改革再貼現率的確定方式,與再貸款率脫鉤,單獨發布再貼現率,使之首次成為基準利率,強化了再貼現率的貨幣政策信號作用。

1999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進壹步改進和完善再貼現業務管理,具體內容包括:壹、進壹步完善再貼現操作體系,加快發展以中心城市為依托的區域性票據市場。人民銀行將適當集中再貼現業務管理,擴大對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的再貼現授權,切實加強和發揮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再貼現窗口的作用;二、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適當擴大再貼現的對象和範圍。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各類所有制企業以真實的商品、勞務交易為基礎簽發的商業匯票,經金融機構貼現後,可按規定條件辦理再貼現。同時,對壹些資信情況良好、具有相應票據業務基礎的城鄉信用社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辦理再貼現,把再貼現作為緩解部分中小金融機構流動性不足的壹項政策措施。三、改進再貼現操作方式,提高業務效率。適當簡化再貼現業務操作手續,對商業銀行省級分行持有的貼現和轉貼現票據可辦理回購,同時指出,人民銀行將進壹步改進和完善現行的再貼現業務信息管理系統,逐步建立全國統壹聯網的票據業務信息查詢和監控系統。

隨著制度建設的規範,再貼現業務的規模也發展迅速,2000年全國商業匯票累計發生額7445億元,商業銀行累計辦理貼現6447億元,中央銀行再貼現 2667億元,同比分別增長47%、158%和132%。到了2003年全國累計簽發商業匯票2.77萬億元,同比增加1.16萬億元,增長 72.2%;累計票據貼現和再貼現4.44萬億元,同比增加2.12萬億元,增長91%。12月末,已簽發的未到期的商業匯票余額為1.28萬億元,同比增加0.54萬億元,增長 73.5%;票據貼現和再貼現余額8934億元,同比增加3669億元,增長69.7%。反應出再貼現作為壹項重要的政策工具正在起著日益重要的作用。

公開市場業務

(壹)、公開市場業務的內涵

在多數發達國家,公開市場操作是中央銀行吞吐基礎貨幣,調節市場流動性的主要貨幣政策工具,通過中央銀行與指定交易商進行有價證券和外匯交易,實現貨幣政策調控目標。

(二)、中國公開市場業務的演變

中國公開市場操作包括人民幣操作和外匯操作兩部分。1994年初,隨著中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以及外匯交易中心正式聯網營運,外匯公開市場操作於1994年3月正式啟動。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買賣,適時調節國內外匯供求,穩定人民幣匯率,對保證以結售匯為特征的外匯體制改革的順利實施,發揮了重要作用。

中國人民銀行於1996年4月9日正式啟動了人民幣公開市場操作,初步建立了操作的技術網絡系統,制定了相關的交易規程和辦法。中國的公開市場操作實行的是壹級交易商制度。1996年,參與公開市場操作的金融機構是國內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和十大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總行***計14家,1996年12月底,上海城市合作銀行、北京城市合作銀行和南京城市合作銀行的加盟使公開市場業務的操作對象達到17家。在交易方式上,公開市場業務采用的是回購交易方式。從1996年4月9日到1996年底,中國人民銀行***進行了51次短期國債的“逆回購”業務,回購總量43億元。

1997年人民幣公開市場操作被暫停了,主要原因是根據1996年的貨幣政策的需要,中央銀行應收回基礎貨幣。但當時中國人民銀行並未持有國債,只能進行“逆回購”交易,由於這種操作的效果是投放基礎貨幣,與當時的政策目標相異。

1998年5月26日人民幣公開市場操作恢復交易,有了較大發展:交易的品種包括國債、中央銀行融資券、政策性金融債券等;交易的對象擴大到29家商業銀行;交易規模逐步擴大,當年累計交易量為2827億元。

1999年以來,公開市場操作已成為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日常操作的重要工具,對於調控貨幣供應量、調節商業銀行流動性水平、引導貨幣市場利率走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到了2001年公開市場業務操作規模達到16781億元,交易量比1998年增長了4.9倍,而且在交易方式上也有了明顯的改善,過去主要以回購交易為主,2001年現券交易量增加迅速。

2003年,中國人民銀行為了解決公開市場業務操作的對象問題,於2003年第二季度開始發行中央銀行票據,調控基礎貨幣,調節商業銀行的流動性,引導貨幣市場利率。人民銀行在4月22日至6月30日的10個發行日中,以價格招標方式貼現發行17期央行票據,發行總量為1950億元,其中3個月期900億元,6個月期750億元,1年期300億元。中央銀行票據的發行是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業務交易方式的創新和貨幣政策操作的現實選擇。

2004年是中國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發展歷程中具有重要意義的壹年。針對外匯占款快速增長、財政庫款波動較大等流動性變化的新情況,全年重點加強了流動性管理體系建設,進壹步完善了公開市場業務制度,積極推進公開市場操作創新,銀行體系流動性管理出現了比較主動的局面。根據貨幣政策調控的總體要求,全年不同階段分別采取適度從緊和相對中性的操作取向,靈活開展央行票據發行和回購操作,有效對沖外匯占款,實現了銀行體系流動性總量適度、結構合理、變化平緩和貨幣市場利率基本穩定的目標。公開市場操作的前瞻性增強,透明度進壹步提高。央行票據發行體系漸趨成熟,在宏觀調控和市場發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在公開市場操作的創新方面具體包括:

壹是增加操作頻率。為進壹步提高公開市場操作的效率,從7 月27 日起,周二上午增加短期正回購操作;從8 月5 日起,每周四上午固定增加央行票據發行操作。這樣,每周操作頻率由周二操作壹場調整為操作兩場,即發行央行票據和正回購操作各壹場;周四固定發行央行票據,並根據貨幣政策調控需要適時進行正回購操作。

二是調整央行票據交易時間。為進壹步提高央行票據的流動性,從8 月5 日起,將央行票據的交易流通時間由發行日後第二日(即T+2 )調整為次日(即T+1 );央行票據兌付前的停止交易時間則由兌付日前10 日(即T+10 )調整為前3 日(即T+3 )。

三是適時開發新的操作品種。根據貨幣政策調控的需要,於2004 年12 月開始發行三年期央行票據,並於年底開始發行1 年期遠期央行票據。

四是改進技術支持系統。2004 年11 月,公開市場業務系統與支付系統成功實現聯接,並對公開市場業務系統進行了升級改造,開始以DVP 方式進行債券、資金清算,大大提高了清算的安全性和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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