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硬通貨對沖。這種做法是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以硬通貨計價,以軟貨幣支付,並註明當時兩種貨幣的匯率。如果在以後的支付中,軟貨幣的匯率下跌,需要適當調整,使其金額仍然可以兌換成合同中的硬通貨。比如某企業出口合同中貨款為5000萬日元,約定對方用美元支付。當時日元對美元的匯率是250: 1,折合成20萬美元。付款的時候,日元和美元的匯率是200: L,所以要把原來合同的20萬美元調整到25萬美元,仍然換成5000萬日元。很明顯,硬通貨的保值就是固定應該收到的硬通貨的數量,不受支付貨幣匯率變動的影響。所以,債權人沒有受損,債務人卻增加了負擔。
2.壹籃子貨幣。“壹籃子”貨幣是多種貨幣,包括各種自由兌換貨幣、特別提款權和歐洲貨幣單位。要采用這種方法,首先要確定。多少種貨幣是壹個“籃子”的貨幣,並確定每種貨幣的比重,然後在訂立合同時確定支付貨幣與“籃子”貨幣的匯率。這種對沖方式基本符合硬通貨對沖的原理。但由於幾個“籃子”貨幣匯率的漲跌,分散了匯率風險,可以有效規避外匯風險。目前,在國際支付中,特別是在壹些長期合同中,使用“特別提款權”。和歐洲貨幣單位等。,被廣泛使用。
3.使用出口信貸。企業有出口應收外匯的,可以從銀行借入與遠期外匯收入幣種、金額、期限相同的貸款,立即在外匯市場上賣出,用對方支付的款項償還銀行貸款。因為對於出口企業來說,外匯應收賬款和外匯負債是對等的,即使未來匯率發生變化,損失和收益也永遠是對等的,不受匯率風險的影響。
另壹種出口信貸是福費廷交易。是出口商在延期付款的大型設備交易中,為提前獲得現金,將進口商承兌的、期限在半年以上的遠期匯票無追索權地貼現給出口商所在地銀行的壹種融資方式。所謂無強制權,即將發生的票據退票與出口商無關,出口商貼現的票據是買斷行為。這樣,票據退票的風險(即債務人的信用風險)和匯率風險就轉嫁給了貼現票據的銀行。
4.兌換貨幣或利率。貨幣交換是指兩個獨立的籌資者交換相同價值、相同期限,但貨幣和利率不同或利率相同的債務。目的是規避籌資中的貨幣匯率風險,滿足籌資者對貨幣的實際需求。
貨幣兌換壹般由銀行主導。因為銀行很容易找到需要兌換貨幣的對象,也很容易了解雙方的信譽度和各種貨幣的匯率。壹般簽訂兩個貨幣互換合同進行貨幣互換,壹個是即期互換合同。另壹種是遠期掉期合約。通過現貨互換合約,各方獲得所需貨幣。通過遠期互換合約,將貨幣換回,讓雙方分別償還債務。遠期掉期合約的期限通常與債務償還期壹致。
所謂利率互換,是指兩個資金籌集者根據各自的融資渠道借入幣種、數量、期限相同的貸款,但計息方式不同,壹般是指固定利率和浮動利率之間的差額,然後通過中介或雙方直接進行利率互換,以獲得更低的固定利率。利率互換的雙方壹般指銀行與企業、銀行與銀行或企業與企業。例如,某企業從日本籌集壹筆日元資金,期限為三年,其利率按月計算,即日本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為固定融資成本,防範利率風險,企業與某銀行簽訂三年期利率互換合同:銀行每月按日本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支付企業壹個月的利息,企業每月按15%的利率支付給銀行。這樣企業的貸款利率固定在月利率15%,日本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的波動風險由那家銀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