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壹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壹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依據上述規定,在夫妻之間沒有任何約定的情況下,婚前財產屬於個人,不因夫妻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同財產。因此,如果某項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毫無疑問應當認定為夫妻***同財產。
由於期房的預售制度的存在以及房屋產權證的取得需要履行壹定的手續,因此,在簽訂購房合同和實際取得房產證之間有壹個時間差。如果在這個時間差當中恰好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也即,夫妻壹方在婚前先與售房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在辦出產權證之前又與他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此時應如何認定房屋的權屬性質?到底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答案是房屋應屬於婚前個人財產,理由如下:
1、財產按法律上的概念是對民事主體有經濟價值的權利,包括債權、物權以及知識產權等。男女壹方婚前與售房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後,即對售房人享有請求交付房屋、辦理產權過戶的權利,此種權利在法律上稱之為債權;產權證辦出後對房屋享有的權利在法律上稱之為物權(所有權)。
2、由於婚前財產屬於個人,因此,男女壹方婚前對售房人享有的請求交付房屋、辦理產權過戶的債權屬於婚前個人財產。而當購房人取得了房屋的產權證之後,購房人享有的對售房人的債權即告消滅,變成了對房屋享有的物權(所有權)。
3、也即,在此種情況下,債權變成了物權,沒有先前的債權,也就不會有後面的物權(所有權),物權是債權的轉化形式。由於債權在此種情況下屬於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而物權(所有權)又是由債權轉化而來,因此,若夫妻壹方在婚前購買了房屋,婚後才辦出產權證的,該房屋屬於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4、即使是夫妻壹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取得產權證,並且婚後***同還貸的,此種房屋仍應認定為婚前財產,同樣此種貸款屬於婚前債務,不應認定為夫妻***同債務。當房屋所有人無法按時還貸時,銀行無權向夫妻另壹方主張權利,要求還貸。對於婚後***同還貸的部分,由於還貸的財產屬於夫妻***同所有,因此,不享有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有權在分割財產時要求歸還已還貸額的壹半。
5、對於男女壹方父母在婚前為雙方結婚而出資購置的房屋,應當認定為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是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對於男女雙方父母在婚前為雙方結婚而***同出資購置的房屋,應當認定為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在分割財產時按買房時的出資額認定夫妻壹方的相應份額,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但是,夫妻壹方婚前購買的房產,在婚後辦理房產證時,雙方同意上面書寫兩個人的名字時,則應為夫妻***同財產,視為雙方約定婚前所購房產歸夫妻***同所有。
根據妳所述情況,所購房屋應歸男方所有,如果房產寫妳二人名字,則屬於妳二人的***同財產。由於該房屋屬於貸款所購,因此,對於二人結婚後還貸部分及還貸部分的增值部分二人平分,以前的部分歸男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