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適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協議,以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以同壹財產償還借款。房產歸付款人名下,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置;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諒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壹方所有,未償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壹方的個人債務。
離婚時,已辦理產權登記的壹方應當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對另壹方進行補償。
在實際的房屋分割中,如果夫妻雙方不能就房屋的歸屬達成* * *諒解,可以依據國家婚姻法解釋第二十條解決,即:
1.夫妻雙方認為房屋使用權允許競拍的,應當準予;
2.夫妻壹方認為房產權屬的,因房產評估機構按照現行房屋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已取得房產權屬的夫妻應當給予另壹方相應的補償;
3.夫妻雙方不認為房產歸屬的,根據夫妻雙方的申請競拍房屋,分割合同款。如果離婚前夫妻雙方還沒有完成房屋貸款的償還,可以按照以下兩種情況處理夫妻雙方用貸款買房時房屋屬於誰的問題。
夫妻貸款買房離婚,房子歸誰?1.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前未集資結清全部房屋貸款,且已取得房屋產權證緩解壓力,夫妻雙方可以將房屋壹分錢賣掉,將集資款結清,或者辦理離婚房屋產權分離,將房屋過戶給夫妻壹方。
2.如果房子還沒有還清債務,那麽房屋產權抵押給金融機構,暫時不歸夫妻二人所有。夫妻雙方都無權申請辦理房屋產權分割手續,可以把房屋分割細則寫進夫妻離婚協議裏,然後用夫妻離婚協議公平,再把債務還清,按照夫妻離婚協議更好的分割房屋產權。
壹般來說,夫妻離婚用貸款買房解決比較好,或者需要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政策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