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和婚姻,在這個房價漲得比工資快很多的時代,分不清哪個更重要,哪個更不重要。買房可能是普通市民壹生中最大的壹筆開銷,結婚是人生最重要的壹步。
婚前買房和婚後買房的區別
夫妻本是同林鳥,房子來了就各自飛。現在夫妻因離婚產生的財產糾紛,80%以上都涉及房產,有的甚至鬧上法庭,不歡而散。原因是現在買房很貴,房子是普通住宅?宮廷裏最值錢的商品,既然婚姻已經不復存在,為了最後的婚姻財產而爭鬥,不惜反目成仇。那麽,婚前買房和婚後買房有什麽區別呢?為此,編輯整理了以下五種情況。
婚前買房和婚後買房的區別
壹、如何區分婚前買房和婚後買房?
買房和結婚最大的法律聯系就是夫妻財產的認定。根據《婚姻法》第17、18條規定,婚前取得的財產為個人財產,婚後取得的財產為夫妻財產。離婚的話,夫妻財產會平分,哪怕對方當初沒花壹分錢買房子。所以婚前買房,房子裏寫誰的名字,就歸誰。
如果男方婚前買房,應該屬於男方婚前財產,所以離婚的話,除非經過夫妻公證,否則房子應該屬於男方。婚後買房,如果男方還出錢,按照新規定,如果夫妻雙方都在場,女方要簽字,那麽夫妻雙方都要用房產。
第二,婚後父母投資買房。
楊女士即將步入婚姻殿堂。男方父母準備為結婚全款買房,女方負責裝修家具的錢。對於房產證上能不能寫自己的名字,楊小姐很困惑。又如何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護女方的婚姻權益呢?
由於楊女士另壹半的房屋是父母全部購買的,《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雙方購買房屋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壹方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是男方父母全資購買房屋,且沒有明確表示房屋贈與夫妻雙方,那麽房屋贈與男方,楊女士沒有份額。
但如果婚後男方父母全部買房,沒有明確表示給男方的,則房子給夫妻,是夫妻共同財產。
第三,戀愛期間,* * *以壹方名義出資買房。分手後房子該怎麽辦?
2012月15日,張(男)與李(女)通過網絡相識並確認戀愛關系。2018年3月12日,雙方約定買房結婚。由於享受首套房政策前沒有買房,雙方約定以李的名義買房。然而好景不長。在交往過程中,張某與李產生較大的性格差異和矛盾,雙方於2012年5月終止戀愛關系。但對於原本用於結婚的房子如何分割,沒有達成壹致。李某以張某戀愛期間贈與為由,拒絕返還張某支付的購房款。
對此,法律人士表示,雙方的購房目的不應影響雙方購房行為的法律性質,應拋棄雙方的戀愛關系來確定張付款的性質。李與張某之間雖無書面協議,但明顯存在婚前協議購房。
以李的名義購買房屋,由雙方出資,是購房協議的內容。該房屋所有權因登記在李某名下,應認定為李某個人財產,但這不影響雙方共同出資購買該房屋的協議的效力。張、李終止購房實際上是張、李終止購房協議。要求李恢復原狀並返還張的購房款。
四、丈夫婚前貸款買房婚後還款,增值房產如何分割?
壹對準備離婚的夫婦張和孫最近因為房產分割問題發生了糾紛,並打起了官司。據了解。2004年,張與孫步入婚姻殿堂,誰想10年過去了,兩人都覺得婚姻已無必要,決定離婚。然而,當他們分割房產時,卻發現房產問題成了壹個麻煩。張和孫結婚後,住在買的房子裏,那是他們唯壹的財產。張某認為,該房產是他婚前簽訂的購房合同,首付款也是他支付的。故該房產屬於其婚前財產,與孫無關。孫某認為,該房產的首付款雖為張某婚前個人所為,但當時首付款僅占該房產的20%,其余80%的房款為借款,婚後由雙方共同償還。所以該房產屬於婚內財產,歸她壹半。目前房子已經從購買時的50萬元漲到654.38+0.4萬元。張要房子,要給她70萬。這套房子應該怎麽分配?
律師點評:《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壹方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以夫妻財產償還貸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內?以付款人名義,離婚時雙方未達成協議的,可以判定該房產屬於產權登記壹方,未歸還的借款為產權登記壹方的個人債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原則,辦理了產權登記的壹方,婚後雙方償還的錢和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將補償另壹方。本案中房屋判給張,還款部分作為債權債務處理,增值部分基於雙方婚姻關系。還款比例分割後,張某需按比例補償孫某還款部分及房屋增值款,並承擔日後剩余借款的還款義務。
五、婚前買房婚後領產權證,夫妻離婚不用分。
近日,鄒先生與妻子離婚。他們之間最大的糾紛是妻子名下的壹處房產。該房產為鄒先生妻子婚前購買,購房款由妻子及其父母支付,無貸款。但該房產的產權證是鄒先生和妻子登記結婚後才辦理的。對此,鄒先生認為,不動產以登記為準。既然房產產權證是婚後取得的,那麽應該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所以應該按照夫妻雙方進行分割。但是他的妻子不同意。她認為該房產是她婚前的個人財產,與鄒先生無關。
點評:判斷壹套房屋的權屬,不僅僅是看其何時取得產權證,更重要的是看何時、由誰支付了購房款,因為支付購房款是取得產權的必備要件,取得產權證是取得產權的形式要件。本案中,鄒先生的妻子婚前已經購買了該房屋,說明婚前已經完成了房屋產權取得的要件。婚後領產權證只是現有實質要件的形式證明。當然,對於婚前和婚前的財產,夫妻可以書面約定歸誰所有,但鄒先生和妻子之間沒有約定。所以房子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結論:房子是婚姻的基石。雖然結婚不是為了離婚,但現實有時候很殘酷。如果男女雙方都很恩愛,房產證上加另壹半的名字怎麽辦?既能打消顧慮,又能為愛情打下堅實的信任基礎。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8-24。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點擊查看更全面、及時、準確的新房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