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為壹方婚前個人購買的,結婚後,配偶名字想要加為房子的***有人,如果該房屋還有房貸未還清,壹般來說是不能辦理加名的,至多可以辦理雙方為***同還貸人,但房屋產權仍歸婚前購房的壹方。如果是貸款買房,都要用房子做抵押,在貸款沒有還清的情況下,在房產證上加名字,相當於把房子分給了除銀行及借款人之外的第三方,銀行的利益會受損。所以在貸款沒還清的情況下,在房產證上加名字必須經過銀行同意。新婚姻法規定,夫妻壹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
離婚對按揭房怎麽分割?
1、壹方婚前按揭購房,房屋登記在壹方名下。壹個人婚前壹個人財產買房,支付了首付款並向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同財產還貸,房屋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不動產登記壹方,尚未歸還的貸款歸產權登記壹方的個人債務。
2、婚前雙方***同出資購房,婚後***同還貸,房屋登記在壹方名下的,離婚蘇斯能夠使,婚後***同還貸部分及其所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認定為夫妻***同財產,其余按購房時出資情況按份***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同財產,歸夫妻***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