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方婚前用其財產全款購房,並在婚前以個人名義進行了產權登記,則該房產為其個人財產,離婚時房產就應該歸其所有。
2、 壹方婚前用其財產全款購房,但在婚後以個人名義進行了產權登記,則房產為夫妻***同財產,離婚時應按***同財產之壹進行分割,但在分割時應將***同財產中價值相當於原購房人所支付的房款先劃分給該購房人。至於房屋的歸屬,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的第二十條規定解決,即“雙方對夫妻***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壹)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給予另壹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3、壹方婚前用其財產全款購房,但直到離婚時仍未進行房產登記,由於原購房者未取得所有權,因此離婚時其只有使用權,而原配偶不應取得任何權利。
4、壹方婚前采用按揭方式購買房產且於婚前以個人名義進行了房產登記,如婚後以其個人財產償還所謂的月供,離婚時房屋的所有權自然應歸原購房者所有。
5、壹方婚前采用按揭方式購買房產且於婚前以個人名義進行了房產登記,如婚後以夫妻***同財產償還月供,離婚時房屋的所有權仍然歸原購房者所有,但婚後所支付的月供總額應作為***同財產之壹加以分割。
6、壹方婚前采用按揭方式購買房產,但於婚後以個人名義進行了房產登記,如婚後以其個人財產償還月供,離婚時房屋應當視為夫妻***同財產。在分割時應將***同財產中價值相當於原購房人所支付的房款先劃分給該購房人。至於房屋的歸屬,應按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7、壹方婚前采用按揭方式購買房產,但於婚後以個人名義進行了房產登記,如婚後以夫妻***同財產償還月供,離婚時房屋應當視為夫妻***同財產。在分割時應將***同財產中價值相當於原購房人所支付的房款先劃分給該購房人。至於房屋的歸屬,應按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8、壹方婚前采用按揭方式購買房產,但於婚後以個人名義進行了房產登記,如婚後以配偶的個人財產償還月供,離婚時房屋應當視為夫妻***同財產,在分割時,應當在***同財產中分別償還各方所支付的費用,再按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9、壹方婚前采用按揭方式購買房產,但直到離婚時仍未進行房產登記,因尚未“取得”所有權,則應按上述司法解釋第二十壹條規定處理,即“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考壹下,像妳這種情況,在婚前就進行了產權登記,且婚後也不是雙方***同還貸款的,應該看下第四條,房子應該還是歸妳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