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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子女買房問父母借款時寫借款協議還是借條

法律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壹方的除外。從這個法律條文規定的內容上看,對父母婚後出資為子女購房的行為首先推定是贈與行為給夫妻雙方的,除非有證據證明父母有其它的意思表示。所以筆者認為該款法律條文可以從兩方面理解:

壹、出資時有明確的意思表示的,按照明確的意思表示確定。如父母出資就是借錢給子女的資助購房,當時寫了借條等證據,父母的出資實際就是與子女之間產生的借貸法律關系;如果明確就是贈與夫妻雙方或壹方的,有表明出資屬於贈與的證據。雖然大多數父母是基於對子女的親情關系,壹般是無償的給予幫助,但也不能說全都是贈與,如果父母確實僅僅是想借款給子女的,這種合法的債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父母要求返還的,夫妻雙方對此應當予以返還。律小編這裏特別強調壹下,實務中夫妻雙方要離婚時,子女壹方通過向父母補寫借條用以表明父母的出資屬於借款,其實除非對方認可,否則這份證據作用不大,原因是父母壹方的出資是借款還是贈與,必須依據出資當時的證據進行確定,補寫借條屬於按對自己有利的主張形成的證據,借條是否屬於補寫,可以通過司法鑒定來辨別,所以,壹方再通過補寫借條的方式來表明父母的出資屬於借款,除非對方認可,否則法院根本不會采信該證據的。

二、出資時如果沒有明確的意思表示的,只能依法推定該出資行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屬於夫妻***同財產。父母往往在雙方結婚時會許諾包括出資購房在內的壹定的財物,以促成雙方的婚姻,所以這壹推定符合中國國情,有著深厚的倫理基礎及中國特色的婚姻習俗,在不能明確父母出資的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大多數的情況應當是贈與行為,法律的價值取向也應當依法保護大多數人的利益,不能先是贈與行為,等婚後雙方夫妻關系惡化要離婚時,父母又主張是借貸行為要求返還出資,這樣對另壹方,尤其是女性壹方是極不公平的,因為從婚姻習俗上看,往往是男方父母為雙方出資購房的較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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