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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父母給我貸款買房,還房貸。也是父母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主觀性:

婚後父母買房,父母出資償還貸款,父母認定是贈與的,可以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不贈與的,不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1)登記在父母名下的,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2)如果登記在貢獻子女名下,則應認定為配偶壹方的個人財產。(3)登記在夫妻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民法典》規定,父母壹方婚後為其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根據《民法典》第1063條的規定,可以視為僅贈與其子女壹方,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的,該房產可以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認定為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沒有特別約定的,婚後貸款購買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分。需要註意的是,婚後貸款購房,無論是個人支付房款還是夫妻共同支付房款,無論是壹方還貸還是雙方共同還貸,都不會影響房屋共同財產的形成。如果離婚時貸款已經還清,雙方可以按照市場價值平分,房屋的市場價格以專業房地產評估公司的評估值為準。離婚時貸款未還清的,雙方平分房屋凈值。房屋凈值為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格(以專業房地產評估公司的評估值為準)減去未支付的本金(不含利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後父母壹方為子女購買的房產,其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僅贈與其壹方子女,該房產應視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的,該房產可以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認定為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壹方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地產歸產權登記壹方所有,未清償的貸款為產權登記壹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產權登記的壹方應補償另壹方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款項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在處理共同財產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壹)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二)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歸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壹般來說,婚後的工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夫妻雙方依照《民法典》第1063條的規定,同意屬於其中壹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3條

下列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壹)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是對雙方的贈與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按照約定辦理;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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