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的認定是以合同的簽訂為依據,而不是以取得房產證的時間為依據。
要看房子是婚前買的還是婚後買的。婚前買的東西是壹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另壹方無權分割。如果壹方在婚前購買,但另壹方的名字是在婚前或婚後添加的,則為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房子是婚後買的,如果雙方對財產沒有特別的約定,即使只有壹個人的名字,也是妳們夫妻的共同財產,應該平分。
壹、夫妻離婚時如何處理經濟適用房:
1.凡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並取得的保障性住房,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經濟適用房雖然沒有辦理產權證,但只要夫妻雙方支付了全部購房款,房屋就屬於購買房屋的夫妻雙方,辦理產權證只是時間問題,因此取得產權是必然的;
2.壹方婚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婚後雙方共同支付購房款的,為夫妻共同財產。結婚前,壹方有資格買房,但結婚後,如果夫妻不支付房款,他們就無法獲得房子。支付房款是獲得房屋的對價。因此,無論房產的形成時間還是取得時間,取得的房屋均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3.壹方婚前申請購房並支付部分房款,婚後夫妻壹方全額支付房款的,婚前支付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認定為壹方個人財產,補交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房產增值部分的分割補償計算標準是什麽?
1.增值部分=夫妻共同還款部分÷總房款(購房價款貸款總利息)×離婚時房屋市值-夫妻共同還款部分;
2.增值部分=婚後夫妻共同還款部分÷實際總房款(購房款已連本帶息償還)×離婚時房屋市值-共同還款部分;
3.增值部分=夫妻雙方償還本金總額÷購房款×(離婚時房屋市值-購房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女方、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壹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壹千零八十八條夫妻壹方對另壹方負有較多撫養子女、照料老年人、幫助他人等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壹方請求補償,另壹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壹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由共同清償。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