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預付款的最新規定如下:
1,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時間,向發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報告。發包人應在收到報告後65,438+04天內核實已完成的工程量,並在核實前65,438+0天通知承包人。承包商應提供條件並派人參加驗證。承包人接到通知後,將不參與核實,經發包人核實的工程量將作為支付工程價款的依據。發包人未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導致承包人未能參加核查,核查結果無效;
2.如果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後14天內未能核實已完成的工程量,則從15天起,承包人報告的工程量應被視為確認為支付工程價款的依據。除非合同另有約定,否則以合同為準。
3.發包人將不計量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範圍的工程量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返工。
壹、預付款的支付條件:
1,施工合同簽訂;
2、不遲於施工人員和機械進入現場前7天;
3.建設單位提供了相應金額的銀行保函。
二。申請預付款的條件:
1,建設單位(承包商)提交履約保證金。
2.建設單位(承包商)應提交與預付款等額的預付款保函。
3、建設單位(承包單位)配合發包人完成工程報建、施工許可(前期介入)等相關手續。
法律分析: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
第十二條工程預付款結算應符合下列要求:
(1)承包工程和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應根據合同進行分配。預付款比例原則上不低於合同金額的65,438+00%,不高於合同金額的30%。對於重大項目,預付款應根據年度項目計劃逐年支付。《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規定的實質性消耗和非實質性消耗的項目,預付款的比例應在合同中約定。
(2)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後壹個月內或不遲於約定開工日期前七天預付工程款。如果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提前支付,承包人應在提前支付時間到期後65,438+00天內向發包人發出通知要求提前支付。如果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未按要求預付款,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14天後停止施工,發包人按約定處理。
(三)預付款必須在合同中扣除,並從進度款中扣除。
(四)沒有合同約定或者施工條件不具備的,發包方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的名義轉移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