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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執行的示範申請

民事訴訟法恢復執行示範應用

申請人:XXX,男,漢族,聯系方式。

被申請人:鎮煤礦,聯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礦長,電話:

被執行人:XXX,男,漢族,聯系方式。

申請人與第壹被申請人職業病和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壹案,經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於2008年6月30日(10)以(2008)渝北法民初字第5960號民事判決書裁定,判決生效後,在申請人執行判決期間,第壹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後, 第壹被申請人拒絕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的約定履行,特此申請妳院恢復判決強制執行。

請求的項目:

1,第壹、第二被申請人共同支付申請人職業病和工傷保險待遇及相關費用288705元;

2.第壹被申請人和第二被申請人應共同向申請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至上述費用支付之日止,按銀行同期最高貸款利率計算;

3.第壹被申請人和第二被申請人應共同承擔執行本案產生的所有相關費用。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第壹被申請人職業病和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壹案,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於2008年6月30日作出(2008)渝北法民初字第5960號民事判決,判決為:“1。雙方解除勞動關系;2.原告(被申請人)應向被告(申請人)張某某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34650元、壹次性醫療補助金26950元、傷殘津貼311850元、帶薪停工期間工資11550元、生活補助費2478元及交通費。在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不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第壹被申請人和申請人在2008年6月5438+065438+10月收到判決書後均未上訴。判決生效後,兩被執行人在申請執行過程中與申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第壹次被執行人給付申請人27萬元,2009年3月前給付10萬元,剩余17萬元自2009年4月起每月給付5000元。否則,申請人可以請求恢復執行判決,由第二被執行人承擔擔保和清償責任。”執行和解協議達成後,第壹被申請人支付了首付款100000元,但至今未按執行和解協議每月支付5000元,未履行約定義務。申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向妳院申請恢復判決的強制執行,要求第二被申請人承擔擔保和和解責任。感謝您依法處理!

我在此傳達

* *市* *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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